海洋函〔2019〕1号《生态环境部海洋生态环境司关于钻井泥浆和钻屑排放的复函》

浏览量:          时间:2019-01-16 00:24:06

生态环境部海洋生态环境司关于钻井泥浆和钻屑排放的复函




海洋函〔2019〕1号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呈报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含油钻井泥浆和钻屑向海中排放申请书(第四批)的报告》(中海油安〔2018〕485号)收悉。根据《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GB4914-2008),在渤海海域不得排放含油泥浆和钻屑。鉴于该批钻井均位于渤海海域,含油泥浆和钻屑应运回陆地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请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护要求,定期将实际排放的泥浆钻屑样品送检验单位检验,并每月向我部报告排放情况。



 

生态环境部海洋生态环境司

2019年1月9日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doc/54865.html

本文关键词: 海洋函, 生态环境部, 海洋生态环境司, 钻井, 泥浆, 钻屑, 排放, 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