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办科技〔2019〕10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交办科技〔2019〕10号
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交通运输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9年1月1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交通运输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充分释放服务潜能,提升协同创新能力,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和仪器)是指政府预算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用于交通运输领域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各类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
对于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科学仪器设备,由管理单位自愿申报,交通运输部择优纳入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单位是指科研设施和仪器所依托管理的法人单位,包括:部属科研单位、高校及行业重点科研平台依托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开放共享是指管理单位在满足科研教学的基础上,将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为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用户)提供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服务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交通运输行业重点科研平台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开放共享平台)是作为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服务的统一门户,提供科研设施和仪器的信息集成、展示、在线服务、管理评价等功能。
第六条 开放共享平台按照有关要求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实现对接。
第七条 全部或部分利用财政资金投资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原则上应对外开放共享。法律法规、相关管理办法和保密制度另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鼓励社会资金投资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八条 纳入开放共享平台统一管理、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免税进口的科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按科技部、海关总署印发的《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基〔2018〕245号)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管理指导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按国家有关要求协调、推动和监督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工作;
(二)制定完善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的政策措施;
(三)建设和管理开放共享平台;
(四)按照国家和部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执行情况的评价考核。
第十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属单位、中央管理的大型交通运输企业是推动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的协助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的措施和制度;
(二)定期开展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工作检查,跟踪掌握工作进展情况;
(三)按照分级分类原则,审核并发布科研设施和仪器的共享信息;
(四)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要求,协调、组织开展对有关管理单位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情况的评价考核。
第十一条 管理单位是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国家和行业有关政策要求,制定本单位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的制度;
(二)按要求向开放共享平台报送本单位科研设施和仪器信息及开放共享情况;
(三)加强实验技术队伍建设;
(四)配合做好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开放共享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依托开放共享平台,会同协助管理机构建立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的信息互通机制。
第十三条 管理单位应采取适合的方式对科研设施和仪器实行集中集约管理,促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和高效利用。
第十四条 管理单位应当自科研设施和仪器完成安装使用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符合开放共享条件的科研设施和仪器的有关信息按照要求报送至开放共享平台,经协助管理机构审核后发布。
第十五条 管理单位在提供开放共享服务中应当与用户订立合同,约定服务内容、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事项。
第十六条 管理单位使用科研设施和仪器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按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收取费用,也可按市场化方式商定收费标准。开放服务收费标准应通过开放共享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布。行政事业单位相关收入按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管理单位要建立完善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运行和开放情况记录,每半年按照要求向开放共享平台报送相关信息。部属科研单位、高校的信息报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网络防护和网络环境下数据安全管理,保护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的用户身份信息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和科学数据。
用户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自主拥有;用户与管理单位联合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双方应事先约定知识产权归属或比例。
用户使用科研设施和仪器形成的著作、论文等发表时,应明确标注利用科研设施和仪器情况。
第四章 评价考核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会同协助管理机构组织开展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执行情况评价考核,并通过适当方式公布评价考核结果。部属科研单位、高校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考核按国家有关要求执行。行业重点科研平台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考核工作与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的定期评估相结合。
第二十条 评价考核结果将作为科研设施和仪器建设和配置的重要依据。交通运输部将结合评价考核结果和仪器设备资产存量情况,对部属单位拟新建设设施和新购置仪器开展查重评议工作,避免资源重复建设。
第二十一条 评价考核结果将在行业重点科研平台评估等工作中应用。对于使用效率高、开放效果显著、评价考核结果好的管理单位,部将以适当方式通报表扬。对于评价考核结果较差的管理单位,部将通过开放共享平台予以通报。
第二十二条 评价考核的内容包括:科研设施和仪器运行情况、开放制度建设、服务质量、开放效果和信息报送等。重大科研设施开放共享的评价考核参照《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协助管理机构和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有关单位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激励机制
第二十四条 管理单位应重视实验技术队伍建设,加强教育、培养和培训,不断提高实验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业务能力,保障科研设施和仪器的安全可靠使用和服务功能的充分发挥。对表现突出的实验技术人员,要及时予以激励。
第二十五条 开放共享服务收入纳入管理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具体由管理单位制定细则或参照所在地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 管理单位间可通过建立联盟等合作形式,聚焦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研究,集中优质资源开展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促进学科交叉融合,提升协同创新能力。鼓励行业重点科研平台在符合有关保密规定的条件下与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军工和军队重大实验设施开放共享,提升军民协同创新能力。
第二十七条 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以多种方式参与共建科研设施和配置科研仪器。管理单位可委托专业服务机构承担科研设施和仪器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加强社会化服务和市场化运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协助管理机构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相关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或修订铁路、民航、邮政领域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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