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发通〔2018〕143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扩大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26 01:04:13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扩大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通知




司发通〔2018〕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2017年9月以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7〕105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北京、黑龙江、上海、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和四川等11个省(直辖市)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推动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决定将试点工作扩大至全国范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扩大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是完善我国诉讼制度的创新性举措,是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内在需要,是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实践证明,律师调解工作既有利于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纠纷的权威地位,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又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拓展律师业务领域,促进我国律师事业持续健康发展。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需要进一步发挥律师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依法治理中的专业优势和实践优势,在更大范围内实现律师专业法律服务与调解这一中国特色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机结合。各地要从党和国家大局出发,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使命感和积极性、主动性,切实做好扩大律师调解试点工作。

二、明确扩大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和要求

首批试点的11个省(直辖市)要深入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经验,坚持问题导向,大胆探索创新,努力破解影响试点工作开展的突出问题和瓶颈,将试点范围扩大到整个辖区,创造更多新鲜经验,在全国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其余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在2018年年底前启动律师调解试点工作。要充分借鉴首批试点地方的经验做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律师行业发展情况,确定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或者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把律师资源充足、律师调解需求较大的地区作为试点工作重点,积累经验、

以点带面,逐步扩大试点。到2019年底,律师调解工作要在所有地市级行政区域进行试点,力争每个县级行政区域都有律师调解工作室。各地要在认真落实《意见》基础上,在扩大试点中把握好以下要求。

(一)健全诉调衔接机制。人民法院在推进调解程序前置改革试点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律师调解优势,主动告知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调解程序,引导更多适宜调解的矛盾纠纷通过律师调解有效化解。对法律关系复杂、专业性强的矛盾纠纷,要优先导入律师调解程序,根据案件类型交由具备相应专业特长的律师调解团队或调解员办理,提高律师调解工作针对性。要进一步畅通诉调对接渠道,制定详细的全流程操作指引,确保委派调解、委托调解案件文书规范、档案完整、资料齐全、流程清晰。对法定期限未能调解的案件,要及时转入审判程序。

(二)完善司法确认程序。要进一步完善律师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机制,畅通确认渠道,建立便捷高效的律师调解司法确认程序。律师调解组织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会同人民法院共同指导和管理,动态更新律师调解组织和律师调解员名册。对纳入名册管理的律师调解组织依法按程序出具的、反映当事人真实意愿的民事合同性质的调解协议,经加盖律师调解工作室、律师调解中心专用印章后,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应当依法确认其法律效力。

(三)拓展调解业务领域。各地除根据《意见》规定在人民法院、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中心)外,可以根据需要探索在医疗纠纷、道路交通、劳动争议、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或行业设立律师调解组织,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多样的律师调解服务。根据业务领域对律师调解组织和律师调解员实行分类精细管理,针对不同法律服务需求精准匹配调解组织或调解员。积极培育律师调解服务品牌,鼓励以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专业调解领域命名律师调解工作室(中心),提高律师调解专业化水平和社会认可度。

(四)加强调解队伍建设。坚持律师调解的专业化方向,鼓励发展专事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知识产权、金融证券、公司股权等领域纠纷调解的专业化律师调解员队伍或者调解工作团队。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会同人民法院完善律师调解员资质认证标准,明确选任和退出程序,探索实行律师调解员岗前培训、合格上岗、定期评测、优胜劣汰制度,促进律师调解员素质提升。要完善律师调解员回避制度和代理案件利益冲突规范,在保障律师调解公信力的同时,充分调动律师参与积极性。建立健全律师调解员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常态化培训机制,定期汇总和发布律师调解典型案例,将典型案例纳入司法行政案例库。

(五)推进调解信息化建设。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创新律师调解方式,加强“互联网+律师调解”建设,在12348中国法网上建立律师调解专区,推行短信调解、微信调解、网上调解、视频调解等新模式,探索将律师调解服务与122等热线服务对接,进一步提高调解工作覆盖面。推进信息共享、资源整合,探索建立集在线调解、司法确认、电子督促、电子送达等功能为一体的信息平台,与人民法院在线调解平台互联互通,提升律师调解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三、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一)落实试点工作责任。各地要周密部署、精心安排,尽快制定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方案,明确扩大试点的步骤、目标和时间节点等,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启动、扎实推进。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律师协会要细化任务分工,明确本单位的具体牵头部门和责任人员,主动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联系,分工负责,紧密协作,理顺关系,确保试点工作高效、有序运转。要注重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推进试点工作,努力赢得党委政府、相关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支持。

(二)提高经费保障水平。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多渠道解决公益性律师调解服务经费问题,推动将公益性律师调解服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积极采取财政专项预算、财政资金补贴等多种途径,从办公设施、宣传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加大对公益性律师调解工作的经费保障力度,适时提高律师办理调解案件的补贴补助标准。大力发展律师事务所调解工作室,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根据当事人需要,以市场化方式开展律师调解业务,按照有偿和低价的原则收取调解费用,探索建立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以市场调节价为基础的律师调解业务收费机制。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诉讼费杠杆作用,加大对调解案件诉讼费减免力度,为律师调解提供支持和保障。

(三)建立记录考核制度。律师协会建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从事调解工作记录制度,可以根据律师调解服务的时长、数量、难度、效果等因素,实行积分式跟踪评价。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参与调解情况作为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重要内容,纳入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年度考核。

(四)完善工作激励机制。探索建立人民法院评估、司法行政机关评估、律师协会评估、当事人评估和律师自评有机结合的综合评价体系,探索实行律师调解组织和律师调解员星级认定制度,促进提升律师调解工作质量。对表现突出的律师调解组织和律师调解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给予奖励,并将有关工作情况作为先进工作者、优秀律师等各类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调动律师参与调解的积极性。

(五)加大宣传推广力度。要拓展宣传渠道,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工作渠道,宣传律师调解制度,推介律师调解组织,不断提高律师调解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和公众认可度。要加强律师调解理论研究,积极宣传推广律师调解的先进典型和有益经验,为推进律师调解试点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7〕105号)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2018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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