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发〔2019〕7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银保监发〔2019〕7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20年5月20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17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扩大保险资金配置空间,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等规定,现就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资金可以投资银行发行的二级资本债券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
二、政策性银行发行的二级资本债券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比照准政府债券的投资规定执行。
三、商业银行发行的二级资本债券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纳入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管理。
四、保险资金投资的商业银行二级资本债券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其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完善,经营稳健;
(二)最新经审计的总资产不低于1000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
(三)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一级资本充足率不低于9%,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1%;
(四)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者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五、保险资金投资的商业银行二级资本债券应当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者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六、保险资金投资的商业银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应当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七、保险机构应当切实加强信用风险管理,审慎判断债券投资的效益与风险,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中国银保监会
2019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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