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资〔2018〕38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三期)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29 06:45:33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三期)的通知




财办资〔2018〕3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财务司(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务司(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高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高检院计划财务装备局,各民主党派中央财务部门,有关人民团体财务司(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要求,配合政府会计制度的实施,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升信息化水平,财政部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开发完成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三期)”(以下简称三期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现就三期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三期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工作


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是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支撑。实施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有利于实现资产管理动态化、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2009年, 财政部组织开发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奠定了资产管理信息化基础。2013年,二期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建立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资产管理体系。随着资产管理业务工作的不断深入和信息化水平的逐步提高,二期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已不能完全满足新形势下加强资产管理的需要。特别是各级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国有资产报告制度的建立以及政府会计制度的实施,对资产数据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提高数据质量、实现动态监管,从2017年起,财政部资产管理司及信息网络中心共同组织开发三期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资产卡片、资产报告、辅助决策等功能模块进行了优化和完善。目前三期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已完成试运行,具备实施条件,需要尽快实施。

三期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涉及部门、单位多,覆盖面广,工作难度大。各中央部门、省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一组织,加强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培训和指导。中央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三期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工作,直接向财政部报送工作情况;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本级三期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实施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做好有关工作,确保三期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顺利实施。

二、实施内容

(一)实施范围。

三期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实施范围包括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以及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二)实施方式。

三期资产管理信息系统采用B/S架构。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应充分利用现有网络条件,根据工作实际选择实施方式。为提升数据的实时性、准确性,有条件的中央部门应尽可能使用财政部集中部署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开展工作;省级财政部门可采取全省集中的部署模式。

(三)时间安排。

各中央部门应于2018年10月15日前完成系统升级准备,包括整理用户权限列表、软硬件设备及网络环境准备等;2018年10月31日前完成三期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省级财政部门于2018年11月30日前完成本地区三期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

三、实施保障

(一)软硬件保障。

各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应为三期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提供必要的人员、硬件和网络环境保障。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各部门、各单位应充分利用现有设备开展工作。三期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具体的实施方案和设备配置建议详见系统实施方案。

(二)服务保障。

根据财政部信息网络中心与三期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开发商久其公司签订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本系统版权归属财政部,系统开发商将为使用财政部集中部署服务器的中央部门免费提供历史数据同步导入、权限设置、参数设置等服务。此外,系统开发商将为所有中央部门组织开展的系统实施培训免费提供讲解一次。地方财政部门和未使用财政部集中部署服务器的中央部门,可向财政部免费申领系统安装程序及升级实施使用文档,依靠自身技术力量进行系统升级实施和运行维护。确需软件公司提供服务的,可按市场方式自行采购,费用与服务内容由双方约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系统应用,提升管理水平。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组织实施和应用,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进度,做好培训工作,着力解决单位在三期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升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应探索推进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与预算管理、财务核算、部门决算等系统的有效对接,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开展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及部门决算的编报、审核工作,逐步实现不同系统之间国有资产管理数据互通共享。此外,还应充分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加强数据分析和综合利用,为决策管理提供支撑,切实提升管理水平。

(二)规范流程管理,确保安全使用。

各级财政部门应进一步优化管理流程,利用三期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开展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工作。各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建立健全本部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内部管理和岗位管理制度,加强资产内控管理,保证数据的准确和完整。各行政事业单位应落实资产分级管理,科学设置相关岗位角色及流程,责任到人,确保三期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稳定运行。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三期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涉密资产数据不得纳入非涉密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涉密资产业务不得通过非涉密资产系统进行网上办理。涉密文件和信息不得上传至部署在互联网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

(三)加强数据治理,提升数据质量。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做好对单位资产数据的校验、完善等数据治理工作,确保数据质量。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定期利用三期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有关功能对资产数据进行检查,并按照提示信息对问题数据进行修正或说明。各主管部门应通过三期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数据更正完善情况进行核查确认。各级财政部门应通过三期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单位数据完善情况及主管部门核查情况进行复核。各中央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系统中的历史数据治理工作,并在当年资产年度报告中反映工作情况,财政部将在资产年度报告审核过程中对数据质量进行考核。




附件

1.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方案及配置建议(中央部门,不发地方)

2.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方案及配置建议(地方财政部门,不发中央)




 

财政部办公厅

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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