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资〔2016〕4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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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资〔2016〕44号





有关中央部门(机构),中国烟草总公司、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6号)要求,我们对2011年印发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1〕206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6年9月29日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6号)及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是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的意见》(组通字〔2008〕46号),由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困难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参加所在地统筹及报销医药费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申请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的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中央企业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

(二)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参加所在地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或实行离休干部医药费实报实销;

(三)前两年连续亏损(以净利润为准)。

第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中央企业,中央财政按离休干部每年人均医药费1.77万元标准给予补助。今后将根据离休干部医药费开支情况,适时调整人均补助标准。

第五条 中央部门(机构)负责组织所属(监管)企业做好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的申报工作。中央企业应当向其主管中央部门(机构)报送以下材料:

(一)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二) 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1);

(三)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基本情况表,包括所在企业名称、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参加工作年月,离休前职务等(见附2,以截至申报当年6月30日情况为准);

(四)申请前两个年度企业审计报告及所附利润表复印件。

第六条 中央部门(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2016年将审核意见(含附3及电子数据光盘)于10月底前、以后年度将审核意见纳入本部门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报送至财政部。

中国烟草总公司、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按上述时间要求直接向财政部报送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 财政部根据中央部门(机构)的审核意见核定补助金额,并拨付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

第八条  中央部门(机构)应当督促指导中央企业对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确保资金用于离休干部参加所在地单独统筹及医药费报销。补助资金当年有结余的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九条 财政部适时对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或截留挪用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的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1〕206号)同时废止。



附: 【点击下载

1.年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申请表

2.年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基本情况表

3.年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审核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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