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资〔2015〕65号《财政部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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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资〔2015〕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中央财政对地方厂办大集体改革给予专项补助。为继续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地方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中有关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为支持地方人民政府推动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中央财政对地方厂办大集体改革继续给予补助和奖励。补助比例按国办发〔2011〕18号文件规定不变,奖励比例统一确定为30%。

二、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仍按照“先预拨、后清算”的原则进行。预拨资金按中央财政应承担补助和奖励金额的100%比例拨付。厂办大集体改革完成后,财政部依据各地上报的专项资金清算报告和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审核意见,据实清算专项补助资金。

三、中央财政专项补助清算资金按照地方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规定的改革时点的在职职工人数、平均工龄、平均工资或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等因素计算确定。

四、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将自筹资金和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统筹用于支持厂办大集体企业接续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关系、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等厂办大集体改革相关支出,具体范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五、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属地原则,对专项资金清算报告进行审核,审核重点包括:企业性质,地方政府制定的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规定的改革时点,改革时点的在职集体职工人数、职工工龄和上年工资水平,企业资产变现情况,在职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情况,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方向等。

六、《财政部关于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11〕114号)继续有效,其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201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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