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政法〔2018〕561号《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公布深化海事“放管服”改革举措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公布深化海事“放管服”改革举措的通知
海政法〔2018〕5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进一步推进“减证便民”工作,现公布海事政务办理“减时间、减层级、减材料”三方面六项举措,内容如下:
一、调整部分事项办结时限
(一)将“船员服务簿签发”审批时间由7个工作日调整为5个工作日;
(二)将“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的审批时间由20个工作日调整为15个工作日。
二、调整部分事项审批层级
(三)将“船舶国籍证书核发”审批层级由“初审、复审、审批”三级调整为“初审、审批”两级。
调整后的“船舶国籍证书核发”业务流程为:
1.受理
受理人员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事项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及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
通过审查,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员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登记受理工作台账。
受理人员受理后,填写《船舶登记审批单》,并在“申请”栏备注中签署意见,注明受理日期,将《船舶登记审批单》和申请材料移交初审人员;也可以使用船舶登记系统填写《船舶登记审批单》并交初审人员。
2.初审
初审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初审人员审查后,应当在《船舶登记审批单》上填写包括是否符合发证条件、是否同意发证、拟签发证书有效期等内容的初审意见,签名并注明日期,提交复审人员。初审意见为不予发证的,需说明理由。
3.审批
复审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复审人员审查后,应当填写是否同意发证的意见,与初审意见不一致的,需说明理由。签名并注明日期,将相关材料退回初审人员。
4.办理结果与告知
复审人员同意发证的,初审人员制作或交专门人员制作《(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经校对后加盖船舶登记专用章;复审人员不同意发证的,初审人员根据审批意见制作《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初审人员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或《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连同申请材料一并交给受理人员。
同意发证的,受理人员应当通知申请人领取《(临时)船舶国籍证书》;不同意发证的,受理人员应当通知申请人领取《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受理人员应当将文书发放情况进行登记。
5.归档
许可事项办理完毕后,受理人员应当按照《船舶登记工作规程》将申请材料、受理文书、证书复印件和《船舶登记审批单》等材料进行整理后交档案管理人员归档。
三、调整部分事项申请材料
(四)删除《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备案申请材料中的“3.《(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及其复印件”,申请材料由4项调整为3项:
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文本(一式三份);
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五)删除《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备案申请材料中的“3.《(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及其复印件;4.《(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或《(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及其复印件”,申请材料由5项调整为3项:
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文本(一式三份);
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六)删除《程序与布置手册》签注申请材料中的“3.《(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或《(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及其复印件”,申请材料由4项调整为3项:
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
2.《程序与布置手册》(一式两份);
3.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上述事项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请各单位及时做好文件更新、公开、宣传等相关工作,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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