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函〔2019〕17号《民政部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2018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30 00:55:13

民政部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2018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民函〔2019〕17号






各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各民政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现将《民政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2018年度检查事项须知》印送你们,相关内容已登载在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请各业务主管单位高度重视,及时完成初审工作。请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对照有关要求如实填报年检材料并按时报送我部社会组织管理局。





附件:民政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2018年度检查事项须知



 

民政部

2019年1月18日







民政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2018年度检查事项须知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民政部将对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2018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有关安排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在2018年6月30日以前经民政部批准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当参加年检。

二、年检时间和程序

参检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2019年5月31日前按如下程序和要求完成年检材料的准备和报送工作。

(一)填报《年度工作报告书》。

2019年2月1日起可登录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www.chinanpo.gov.cn),在“社会组织网上办事大厅”栏目点击“民办非企业单位”,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选择菜单栏中“年检”业务的“网上填报”,填写《年度工作报告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网上填写《年度工作报告书》并提交系统后,应当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认真填写年度工作报告书,保证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提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提交审计机构出具的201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报送材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在2019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度工作报告书》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5月31日前,将业务主管单位出具了初审意见并加盖印章的《年度工作报告书》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一式一份)送交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服务机构管理处,对于未按期提交的将按照“未参加年检”处理。民政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事项的情况说明或必要的补充材料。

三、年检的审查形式、结论和标准

民政部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法规政策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年检以书面检查为主,我部同时将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按比例抽查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材料所涉事项,并根据抽查结果,确定民办非企业单位2018年度的年检结论。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18年度遵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法规和有关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民办非企业单位有《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八条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规政策规定的违规情形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情况,已不具备成立条件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对于年检中存在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罚则、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未参加年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民政部将视情节依法给予相关处罚。

四、年检结果公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将在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公告。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公告的时间要求,及时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到民政部加盖年检印鉴。

五、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服务机构管理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55号王府世纪401-1

联系电话:(010)58124029、58124030、58124027

网上填报操作咨询电话:(010)5758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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