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预字〔2013〕25号《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警戒潮位核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浏览量:          时间:2024-06-23 23:21:14
启标文库-一个优质的标准下载网站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警戒潮位核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海预字〔2013〕25号



已被废止,废止依据:自然资办函〔2024〕1220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警戒潮位核 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各分局,信息中心,预报中心,减灾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沿海警戒潮位核定管理工作,提高警戒潮位核定质量,防御和减轻海洋灾害,我局组织编制了《警戒潮位核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

2013年1月11日


 


警戒潮位核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警戒潮位核定工作,防御和减轻海洋灾害,依据《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及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警戒潮位,是指防护区沿岸可能出现险情或潮灾需进入戒备或救灾状态的潮位既定值。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警戒潮位核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警戒潮位核定应遵循统一管理、科学规范和服务应用的原则,按照《警戒潮位核定规范》(GB/T17839-2011)等标准实施。

第五条 国家海洋局负责全国沿海警戒潮位核定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组织编制、修订警戒潮位核定技术方法。

国家海洋局各海区分局负责监督管理所辖海区警戒潮位核定工作,承担所辖海区警戒潮位核定技术报告的初步审核。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警戒潮位核定工作,协调同级防汛、水利、测绘、交通、规划、统计等相关部门,收集警戒潮位核定所需的各项基础数据和资料,负责警戒潮位核定成果的报批和归档工作。

第六条 国家海洋局负责组建、管理警戒潮位核定技术指导组。技术指导组主要负责开展全国警戒潮位核定工作的技术咨询、指导及技术报告的审查工作。国家海洋局海洋减灾中心承担警戒潮位核定技术指导组日常工作,负责沿海警戒潮位核定成果汇编。

第七条 开展警戒潮位核定工作应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收集资料,必要时应开展现场补充调查或临时观测。警戒潮位核定工作所有引用的数据资料,应注明来源。

第八条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将警戒潮位核定纳入同级海洋预报减灾年度工作计划,编制警戒潮位核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国家海洋局审批。

第九条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警戒潮位核定规范》(GB/T17839-2011)的要求组织编制警戒潮位核定技术报告,并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警戒潮位核定技术报告编制完成后应按以下程序申请技术审查:

(一)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将警戒潮位核定技术审查申请文件和警戒潮位核定技术报告等,连同水利部门提供的沿海相关岸段防护设施的有效资料报所在海区分局。

(二)海区分局应于收到相关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资料的完整性,核定过程的规范性等开展初步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

初审通过的,海区分局应将申请材料连同初审意见转报警戒潮位核定技术指导组;初审不合格的,海区分局应将警戒潮位核定技术报告退回申报单位,并反馈初审意见。

(三)技术指导组应自收到相关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警戒潮位核定技术报告的技术审查,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经过技术审查的警戒潮位值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将公布后的警戒潮位值及时通报相关海洋观测、预报机构。

第十二条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在警戒潮位值批准公布后1个月以内报国家海洋局和所在海区分局备案,并及时将警戒潮位核定工作中形成的分析结果、核定报告及审查意见等成果资料,按照国家海洋局相关资料及档案管理规定进行整编、立卷、归档、移交。

第十三条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警戒潮位值的评估,发现与防潮减灾不相适应的应及时重新核定。警戒潮位值应确保每5年重新核定一次。

第十四条 开展无固定验潮站岸段的警戒潮位核定工作,应当设立临时验潮站,并确保其正常运行,且能够满足海洋预警报工作的需求,直至该岸段建立长期验潮站。

第十五条 对于在警戒潮位核定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在警戒潮位核定技术方法研究上有重大创新的单位和个人,有关海洋主管部门给予必要的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对于未认真履行数据资料核实义务,或伪造、篡改警戒潮位核定所需基础资料的单位或个人,有关海洋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警戒潮位核定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的资料,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doc/59831.html

本文关键词: 海预字, 国家海洋局, 警戒, 潮位, 核定, 管理办法,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