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监〔2014〕216号《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利基层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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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利基层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指导意见






水监〔2014〕216号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做出一系列新的重要部署。加强水利基层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事关水利行业反腐倡廉工作全局,为保障水利改革发展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意见。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落实责任

1.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当前,水利改革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水利投入大幅增加,水利基层单位承担着重要的水利建设任务。但水利基层单位在管理能力上与大规模水利建设任务的需要还不相适应,水利建设项目量大点多面广,监管链条长,监督难度大,廉政风险高,基层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还存在很多薄弱之处,加强水利基层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意义重大。必须充分认识水利基层单位党风廉政建设面临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切实增强抓好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推进水利基层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取得新成效。

2.切实明确党组织的主体责任。按照党章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水利基层单位党组织对党风廉政建设负有主体责任。各水利基层单位党组织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的落实。要加强领导,防止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要坚持党风廉政建设亲自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3.切实落实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责任。水利基层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强化监督执纪和问责。要协助单位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惩防工作任务;经常进行检查监督;严肃查处腐败问题。

4.切实落实行政领导“一岗双责”。水利基层单位的行政负责人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行风’’和“抓业务必须抓廉政”的要求,落实“一岗双责”,把反腐倡廉融入到各项业务管理工作之中,坚持将党风廉政建设与各项业务工作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考核,形成抓业务工作必须同时抓廉政建设的工作格局。

5.切实加强作风建设。要把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中之重,并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来抓,持之以恒地加强作风建设,坚决反对“四风”,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要不断加大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查处和曝光力度,及时通报,以儆效尤,不断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形成长效机制。

6.切实强化监督问责。水利基层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属基层单位的督促检查,坚持一级抓一级,逐级传递压力。对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特别是有问题不报告、不反映、不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建议或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领导干部的责任。部直属单位要认真执行水利部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责任追究办法,加强责任追究。地方水利基层单位也要按照中央和地方党委的要求,制定完善责任追究的办法,加大问责力度。

二、不断深化改革,加强对权力运行监督和制约


7.强化权力监督制约。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的原则,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水利基层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加强基层监督和管理的制度,在职权设置和工作流程上建立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加强部门岗位间的约束制衡,避免出现决策、执行、管理、监督等各种权力集中在一个部门或单位,造成疏于管理和失去监督的现象。各水利基层单位要把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保证制度的刚性运行,同时也要结合实际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办法,进一步规范基层权力行使及监督制约。要加强对水利基层单位的督促检查,加强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强化对水利基层单位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

8.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水利基层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对于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多发常发问题,除了抓好预防和惩治外,还要以体制机制改革来***发生在基层的突出问题。要通过深化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减少审批,下放权力,推动政务公开等措施,进一步减少基层腐败问题滋生的土壤,堵塞管理上的漏洞。

9.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水利基层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切实执行水利部印发的水利行业廉政风险防控手册,还要将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全面排查廉政风险点,细化防控措施,建立健全水利基层单位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切实防范廉政风险。水利基层单位要逐步推行水利基层单位权力清单制度,把应该公开、可以公开的事项一律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使隐性权力公开化,全过程在阳光下运行。

三、强化建设管理,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

10.认真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四项制度”。水利基层单位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规范项目法人的组建,特别要规范领导干部兼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代表的行为,避免集监管主体与实施主体于一身。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强化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全面推进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对点多、面广、量大的财政补助建设的中小水利工程,要积极推行集中打捆招标;对国家规定可以不进行公开招标的小型项目或由农民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自行组织实施的小微型水利工程,也要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原则选择施工单位,实行项目公示和村民监督。严格实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促进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有序。

11.加强建设项目信息化监管。水利部相继建立了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完善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健全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实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上传和联网查询。各水利基层单位要对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宣传,积极主动运用,及时报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努力实现全国范围内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互认共享,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不断提高水利建设领域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要运用好已建立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电子交易平台,实施水利基层单位的项目招投标工作,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促进信息公开,防范暗箱操作,降低廉政风险。

12.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政监督。对承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水利基层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安监、质检、审计、稽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督合力,强化对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加大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治理力度,确保水利工程、资金和干部安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全部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后,水利主管部门仍然要加强对水利基层单位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行业监管,切实杜绝或减少相关问题的发生。要注重水利基层单位工程建设的监督,加强监督检查,形成监督合力,要明确检查责任,提高检查实效。要强化监督检查结果的应用,对发现的问题要坚决落实整改,落实行政处罚措施。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采取约谈、通报等措施督促整改。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线索要及时移交有关执纪执法部门调查处理。

四、严肃财经纪律,确保水利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13.完善和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制度。部直属单位要按照中央要求严明财经纪律,严格执行水利部、财政部有关资金管理的各项制度,强化水利资金监管。地方水利基层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资金管理的要求严格落实各项财经制度,加强水利资金的管理,对于县级水利资金在地方财政(会计)结算中心管理的,要继续完善和严格执行管理和使用办法。资金在水利基层单位自行管理的,应配齐财会人员,进一步完善管理和监督机制,对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管。大额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三重一大”的规定,实行集体决策;加强“三公”经费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公务接待、公务用车等管理规定,厉行节约,坚决防止奢侈浪费行为;在水利基层单位推行民主理财,组建民主理财小组,定期公布理财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14.严格资金资产管理。要认真执行财经纪律,坚决杜绝以拨代支、提前支付等行为,防控资金管理风险。建立健全资金资产管理内控制度,加强对水利基层单位资产处置的管理.防止各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资产流失。水利基层单位所有经营性收入都要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明确使用范围、开支办法并严格管理。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基层单位的财务检查,坚决制止和查处账外账、“小金库”,坚决查处公款私存、私分公款等行为。

15.加强审计监督。部直属单位要将资金使用管理纳入水利审计免疫系统,加强对所属基层单位的资金监管。地方各级水利部门也要尽快将资金使用管理纳入水利审计免疫系统,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监督,并着力加强对所属水利基层单位的审计监督,完善项目跟踪审计、竣工决算审计,不断扩大对水利基层单位项目审计的覆盖面。水利部门内部审计力量不足时,应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审计预防、查错、纠弊的功能,将监督关口前移,消除资金管理方面的隐患,防止腐败现象发生。

五、管好关键岗位,促进基层水利干部廉洁从政 

16.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的各项制度。部直属单位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制度规定,加强对基层单位领导班子建设。要加强基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保证干部选拔任用公开透明,落实基层职工群众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地方水利基层单位也应按照相关要求,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增强水利基层单位干部工作透明度。

17.推进干部轮岗交流。部直属单位要认真落实水利部干部交流工作的规定,对基层单位中长期分管某项工作的干部或长期在一个关键岗位的工作人员应按有关规定进行适时轮岗交流。地方水利基层单位也应当通过轮岗交流等方式,激发基层干部活力,防止滋生腐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基层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责人、财、物方面管理和水政执法等关键岗位领导干部都应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轮岗交流,并形成制度化、常态化。

18.加强廉政教育。水利基层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开展廉政教育活动,加强理想信念、法律法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并采取先进典型教育和反面警示教育等方式,不断提高水利基层单位干部职工的廉洁自律意识。要把廉政教育作为水利基层单位干部培训的必修内容,单位“一把手”每年至少要讲一次廉政党课,教育全体干部职工自警、自省、自励,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六、严明法治纪律,坚决查处腐败案件

19.以“零容忍”态度查处案件。各级水利单位党政领导班子要落实好中央关于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领导和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发生在水利基层单位的滥用职权、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案件,严肃惩治腐败行为。纪检监察人员较少的水利基层单位,要积极参与和配合上级做好案件查处工作。各级水利纪检监察部门要聚焦主业,注重从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案件线索,从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背后挖掘和查处违纪违法问题。重视做好群众信访工作,虚心听取群众意见,依纪依法及时处理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落实一案双查制度。对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既要追究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又要追究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20.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要深入分析违纪违法案件的特点和规律,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健全制度,堵塞漏洞,剖析原因,及时通报,运用发生在水利基层单位的典型案例教育警示身边的干部,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惩戒功能。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诫勉,防止小错误发展成为大问题。

21.实行案件查处报告制度。部直属单位要将所管辖范围内各级基层单位被查处的各类案件及时上报水利部,地方水利基层单位发生的案件也要逐级上报水利部。

七、加强队伍建设,发挥基层纪检监察职能作用

22.健全水利基层单位纪检监察工作机构。部直属单位要健全纪检监察机构,充实人员力量,应按照精简效能原则配备专职的纪检监察干部,或明确专人负责纪检监察工作。要调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干部到纪检监察部门工作,并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对水利基层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监督。没有条件单独设立纪检监察机构的水利基层单位,要充分发挥兼职纪检监察人员的作用。地方水利基层单位也要参照这一精神切实加强基层纪检监察工作的力量。

23.认真履行纪检监察岗位职责。各基层水利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切实履行监督职责。专职纪检监察干部不应承担具体水利业务工作,专职纪检组长(纪委书记)不得在领导班子中分管纪检监察以外的工作,更不得担任水利建设项目法人代表。兼职纪检监察干部和纪检委员,也应明确兼职工作内容和目标任务,把一定的时间和精力用在纪检监察工作上,并将纪检监察工作作为个人年度述职和考核的重要内容。

24.加强水利纪检监察能力建设。按照“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要求,加强能力建设,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提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要进一步增强党性,严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刚正不阿、秉公执纪,树立水利纪检监察干部勤于学习、严于律己、敢于负责、乐于奉献的良好形象。

25.本意见所指水利基层单位包括部直属单位的下属单位和直管项目的建设管理单位,省、市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下属单位和直管项目的建设管理单位,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以下各类基层水利单位。




 

水利部办公厅

201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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