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档联发〔1986〕7号《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新闻单位宣传报道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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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新闻单位宣传报道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档联发〔1986〕7号






中央、国务院新闻单位,各部委直属报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广播电视厅、档案局:

现将《新闻单位宣传报道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建国以来,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的宣传事业发展迅速,全国各新闻单位在宣传报道工作中形成了大量的档案和资料,这些档案是宣传报道工作的历史记录,反映了各新闻单位宣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情况,也从不同侧面反映了全国各行各业革命和建设的面貌;它是各新闻单位全部档案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整理、保管好这些档案,使它更好地为宣传报道工作服务,为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明和精神文明服务,是各新闻单位的一项重要任务。

目前,不少新闻单位对于宣传报道档案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宣传、轻管理的现象普遍存在,致使不少具有珍贵历史价值的档案被遗失、损坏、销毁。为了改变这种情况,搞好宣传报道档案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宣传报道档案是各新闻单位宣传报道工作的历史记录.是进行工作查考、经验总结、历史研究的依据和必要条件。各级专业主管机关和各新闻单位的领导应提高对这项工作的认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新闻单位要把宣传报道档案工作做为业务工作的一个部分来抓,应确定一名主管业务工作的领导分工负责由办公厅(室)或总编室主任直接领导,并把它列入议事日程,切实解决好宣传报道档案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各级专业主管机关和档案业务管理机关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与检查。?

二、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此次印发的《新闻单位宣传报道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是各新闻单位开展宣传报道档案工作的依据和准则,各地区、各部门都要根据《办法》的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各新闻单位要建立宣传报道档案的归档借阅等制度,使宣传报道档案工作逐步走上正轨。宣传报道档案工作应该贯彻集中统一管理的基本原则。但是,考虑到宣传报道档案种类繁多、形式复杂的具体情况,对于不同载体的档案材料,可在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指导下,采取相对集中保存的管理方法。各新闻单位在加强宣传报道档案的整理、保管的同时,要大力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发挥档案的作用,为宣传报道工作和其它各项工作服务。并在此基础上积极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技术与手段,进行档案信息存储、编目、检索等项工作,逐步提高档案的科学管理水平。

三、建立机构、配备人员

各新闻单位都应按照《办法》的要求,建立隶属于办公厅(室)或总编室的综合档案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档案人员。宣传报道档案管理人员是业务人员,各单位应选调政治表现好,事业心强,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和—?定业务知识与能力的同志担任;各单位的领导要关心他们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安排他们参加有关的专业知识学习和档案业务知识学习;各单位的宣传报道档案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四、经费问题

鉴于整理、保存宣传报道档案,特别是录音带、录像带,需要一定数量的经费,经与有关部门商定,各新闻单位用于收集、整理、保管宣传报道档案所需经费由本单位的事业费开支,各新闻单位的档案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编造档案工作的经费预算,并于年底前将次年预算报本单位财务部门。




 

中共中央宣传部

国家档案局

一九八六年十月七日



 



新闻单位宣传报道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闻单位宣传报道档案的科学管理,适应宣传报道工作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党和国家的宣传事业服务,为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根据国家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闻单位宣传报道档案是指各报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等新闻单位(以下简称各新闻单位)在宣传报道活动中形成的、经过整理归档的各种稿件、录音带、录像带、照片、新闻影片等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它是各新闻单位宣传工作活动的历史记录,反映各新闻单位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也反映全国各行各业不同时期革命和建设的面貌,是进行工作查考、经验总结、历史研究的依据和必要条件。

第三条  宣传报道档案是各新闻单位全部档案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管理工作中,应该贯彻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整理、保管好宣传报道档案,确保它的完整与安全,是各新闻单位的一项重要任务。

第四条  各新闻单位的宣传报道档案工作应确定一名主要领导负责,由办公厅(室)或总编室主任直接领导,并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档案管理机构,中央级新闻单位设立综合档案管理处(科),省级新闻单位设综合档案管理科,地(市)级新闻单位设综合档案室,县级新闻单位配备专(兼)职人员,统一管理本单位在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全部档案,各级新闻单位档案人员的编制,可根据档案数量的多少和工作任务的大小确定。

各新闻单位收集、整理、保管宣传报道档案所需经费,在本单位事业费中开支。

第五条  各新闻单位的宣传报道档案工作,由各级专业主管机关和各级档案业务管理机关共同负责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归档的范围



第六条  党和国家领导人及上级党政机关主要领导人为本报、本社、本台(以下简称本单位)审批修改的稿件、改样、题词,批示本单位转载各报刊文章的原件和为本单位撰写文章的手稿。

第七条  本单位主要领导人撰写和修改的重要稿件原稿。

第八条  本单位定稿发表的阐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社论、评论、编辑部文章、评论员文章、观察家文章、重要述评的原稿和改样。

第九条  著名专家学者、各界名人和著名国际友人为本单位撰写文章的手稿、讲演稿以及题词和书写字画的原件。

第十条  本单位组织的专题调查报告的原稿和改样;经本单位调查处理的重要的读者来信(听众、观众来信)原稿及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本单位记者采写并被评为年度省级以上好稿的稿件原稿和改样。

第十二条  本单位编辑出版的报纸和各种有关宣传报道业务的出版物。

第十三条  本台播出的重要新闻、通讯及各种专题节目的稿件原稿;本台为各国电台、各国电台为本台组织的重要节目稿。

第十四条  本台节目时间表、电视节目串联单及重要电视片的解说词。

第十五条  本厂摄制的新闻纪录影片的完成台本、分镜头本、解说词等文字材料。

第十六条  本单位拍摄、录制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各级党政机关主要领导人的重要活动和各种重要会议的照片底片、录音带、录像带原版。

第十七条  本单位拍摄、录制的反映工业、农业、国防、科技等各行各业改革和生产建设主要面貌以及各界知名人士和英雄模范人物重要活动的照片底片、录音带、录像带原版。

第十八条  本单位拍摄、录制的外国首脑、驻华使节及外国代表团负责人来华的重要活动的照片底片、录音带、录像带原版。

第十九条  本台录制播放的著名艺术家、文艺团体、表演人员演出的戏剧、音乐、曲艺、广播剧、电视剧(指电视台播出的电视剧录像带。制作电视剧过程中形成的艺术材料,属艺术档案)等文艺节目以及其他具有欣赏和保存价值的录音带、录像带原版和配套的文字资料。

第二十条  本台录制播放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专栏节目的录像带原版;本台与外国电视台合拍的录像带原版;本台为外国电视台、外国电视台为本台组织的电视节目的录像带。

第二十一条  本厂摄制的各种新闻纪录影片(包括新闻杂志片和重要的纪录片)的原画面底片、录音声带底片、声画合成反正片、标准拷贝片。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在宣传报道工作中形成的其它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稿、录音带、录像带、照片、新闻影片等。

各新闻单位为采编、发稿、播放工作需要而搜集的文字材料、录音带、录像带、照片、影片等作为资料保存。
 


第三章  整理和归档
 


第二十三条  各新闻单位内的业务部门,要将在宣传报道工作中形成的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纳入本部门的工作程序,并作为有关人员的职责。宣传报道完毕的稿件、录音带、录像带、照片、新闻影片应由有关部门指定专人收集齐全,进行整理,定期归档。

第二十四条  稿件可采用按时间、问题(节目、栏目)或时间、人物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整理,分别组卷或装订成册,并拟出确切的标题,填写目录。

第二十五条  录音带、录像带应按专题、时间进行分类整理,填写标签、卡片和目录,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要声音清楚、画面清晰。

第二十六条  照片按问题、地点、人物、时间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整理,填写目录,注明作者,照片说明要写清新闻五要素,洗印统一规格的样片并分类装订成册。

第二十七条  为了确保宣传报道档案的齐全和完整,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私自保存、销毁和带走应归档的稿件、录音带、录像带、照片和新闻影片。
 


第四章  管理和防护



第二十八条  各新闻单位的宣传报道档案,一般应由本单位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声像档案,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采取在集中统一管理原则的指导下,实行相对集中保存的管理方法。

第二十九条  宣传报道档案的管理要标准化。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应用电子计算机档案的检索、编目、统计等项工作并把电子计算机和现代化的缩微技术、通讯技术有机结合起来,实现管理自动化,提高档案的科学管理水平。

第三十条  各新闻单位要积极改善宣传报道档案的保管条件,要有必要的设施和工具,做到防火、防盗、防尘、防虫(鼠)、防潮、防高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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