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移〔2014〕114号《水利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水移〔2014〕114号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有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管理任务的省级移民管理机构 :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全面提升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妥善安置移民,维护库区社会和谐稳定,推进水利事业科学发展,现就加强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
一、充分认识加强移民安置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移民安置是水利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移民政策贯彻落实,关系到移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工程顺利建设,关系到区域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移民政策法规,着力加强移民安置工作领导,促进了水利工程移民安置有序推进,有力保障了水利工程顺利建设。但是,一些地方还存在对移民安置管理工作重视不够,监督管理薄弱,移民安置管理工作过于简化、以包代管等突出问题,导致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措施落实不到位、补偿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移民搬迁进度滞后,移民利益受到损害,影响了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和谐稳定。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和水利事业的快速发展,水利建设任务更加繁重,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投资占水利工程投资比重越来越南,移民安置的难度越来越大,移民安置任务更加艰巨。加强移民安置管理,切实提高移民安置管理能力和水平,确保移民妥善安置,是保护移民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是推进水利科学发展的重要保障。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移民安置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以人为本,贯彻群众路线,妥善解决移民群众最关心的实际问题,把加强移民安置管理摆在更加突出位置,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加强移民安置管理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改革,勇于创新,以保护移民合法权益、促进水利科学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完善机制、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着力提升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为水利事业加快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处理好工程建设与移民安置的关系,做到工程建设管理与移民安置管理并重,让水利发展成果惠及最广大人民群众;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听取移民群众意见,尊重移民群众意愿,确保移民安置规划合理可行,坚持依法管理,完善移民安置工作机制,权力下放,监管跟进,做到简化审批和加强管理同步推进。
(三)总体目标。建立权贵明确、部门协调、保障有力、监管有效、工作顺畅的移民安置工作新格局,推动移民安置管理同水利改革新形势新要求相适应,做到水利工程移民有序搬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和谐稳定,保障水利事业健康发展,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做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工作的重点任务
(一)扎实做好实物调查工作。实物调查是做好移民搬迁安置的重要基础工作。要严格实物调查的程序和要求,并充分利用信息化等现代技术手段创新实物调查方法,提高实物调查精度。实物调查工作前,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要组织编制实物调查工作大纲报送省级水利工程移民管理机构。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实物调查时,要充分吸收各方面力量,统一制定实物调查细则,严格按照移民签字认可、成果张榜公示、政府签署意见程序,确保实物调查成果全面、准确、可靠、有效。省级水利工程移民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实物调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协调处理实物调查中出现的问题。
(二)加强移民安直前期工作。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要保障移民前期工作必要的设计力量、合理的设计周期和工作经费。省级水利工程移民管理机构要提前对农村移民搬迁安置去向、生产安置方式和移民安置标准等重大问题组织专题研究。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现行的移民政策法规和相关规程规范,在深入分析环境容量、充分征求移民群众意愿和地方人民政府意见的基础上,科学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剥。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未编制或未经审批的,移民安置规划审核单位不得审核移民安置规划。水利部将根据实际情况,对移民人数较多的大中型水利项目,组织开展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批前的现场调研,加强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的监督和下阶段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
(三)认真落实重大水利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要按照《水利部关于印发〈重大水利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12〕474号)规定,重大水利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项目法人应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调查分析。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要把移民问题作为重要内容,明确列出移民安置风险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方案措施。移民安置规划的审核单位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进行审查,对有移民安置任务但未提出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内容的,不予审核。
(四)进一步规范移民安直协议签订。水利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根据经批准的工程占地、淹没范围和移民安置范围,与地方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工程占地、淹没范围和移民安置范围在同一个市级、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可直接与该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移民机构)签订移民安置协议;跨市级、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项目法人可直接与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移民机构)签订移民安置协议,跨省级行政区域的,项目法人应当与相关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移民机构)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移民安置协议签订后,项目法人应当在 30个工作日内将所签协议报送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和省级水利工程移民管理机构。
(五)严格移民安直资金使用管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应当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监管、确保安全。移民搬迁安置前,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和有关单位应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和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及时拨付移民安置资金。移民安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及时张榜公布移民资金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六)加强移民安直规划设计变更管理。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规划设计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报批期间省级水利工程移民管理机构应合同项目法人、有关单位建立议事协调机制,及时与上级有关主管部门保持沟通,规范、协调解决移民安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水利工程移民搬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七)认真开展移民安置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省级水利工程移民管理机构、项目法人和相关单位要按照国家档案局、水利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的《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档发〔2012〕4号)规定,将移民档案管理纳入移民工作计划和移民工作程序,及时做好移民档案的归档、移交和验收工作。移民安置验收时,应同步检查移民档案的收集、整理情况,移民档案检查不合格的,要及时整改。省级水利工程移民管理机构要按照水利部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的《大中型水利枢纽和水电工程移民统计管理暂行办法》(水移〔2013〕84号)规定,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移民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按时上报移民安置统计成果,及时反映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实施情况。
(八)强化移民安直实施过程监督检查。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和省级水利工程移民管理机构要通过稽察、内部审计等方式,及时掌握发现移民安置规划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稽察和内部审计意见及整改情况应作为水利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的重要依据;要切实加强对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的指导和监管,进一步规范监督评估行为,对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发现的问题,有关单位要及时整改,避免监督评估工作流于形式。对移民搬迁安置任务较重的水利项目,水利部将适时组织开展移民安置工作专项检查,督促协调处理移民安置工作出现的重大问题。
(九)严格履行移民安直验收程序。按照《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移〔2012〕77号)的要求,严格履行移民安置验收程序。对于由水利部组织竣工验收的水利项目,移民安置达到阶段性目标或移民安置工作完毕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向水利部申请验收,省级水利工程移民管理机构要及时组织或督促指导地方开展移民安置自验和初验工作。对于由地方负责竣工验收的水利项目,省级水利工程移民管理机构也要及时组织验收移民安置工作。对移民安置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省级移民管理机构要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落实。
(十)积极开展移民安置后评价试点工作。移民安置后评价工作是科学系统评价移民安置实施工作效果、总结移民工作经验教训的重要方式。省级水利工程移民管理机构要积极开展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实施后评价试点工作,探索路子,积累经验。水利部将适时对移民人数较多的重大水利工程组织开展移民安置后评价试点工作。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要将移民安置后评价工作纳入工作计划,积极支持配合。
(十一)切实做好水利工程移民信访工作。要坚持信访工作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水利工程移民信访工作责任。要畅通信访工作渠道,加大移民矛盾纠纷排查,做好来信来访接待处理,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处理在萌芽状态。要做好移民工作信息公开,及时公布移民安置方案、移民安置标准以及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维护移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建立健全移民信访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移民集体访、重复访,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加强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管理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水利工程移民管理机构要把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移民安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地方各级水利工程移民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移民安置工作责任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并督促抓好落实。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移民安置规划编制的组织工作,全过程参与移民安置有关工作,及时足额拨付移民资金。
(二)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省级水利工程移民管理机构要在政府的领导下,主动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国土、林业等部门联系,齐心协力推进工作。省级水利工程移民管理机构设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移民管理机构工作的领导,积极支持移民管理机构开展工作;省级水利工程移民管理机构设在其他部门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定内设机构、明确专人负责,积极支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加强理论研究,完善管理制度。要结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加强移民理论研究,不断完善管理制度。重大课题要组织开展专项研究。要加快移民安置资金管理、移民稽察和内部审计等《移民条例》配套制度建设,同时要加强移民政策与土地政策、社会保障政策衔接的研究工作,积极做好《移民条例》修订的前期研究工作。
(四)加强能力建设,改进工作作风。地方各级水利工程移民管理机构要积极争取本级政府的支持,完善管理职能,落实工作经费,配足配强专业人才,强化机构能力建设。要加强移民管理干部政策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如大移民政策和移民工作宣传力度,加快完善水库移民管理信息系统。要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转变政府职能的新要求,创新移民安置管理方式方法,改进服务移民群众的手段措施,推进移民安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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