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人发〔2019〕5号《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国家文物局干部教育培训实施细则〉的决定》

浏览量:          时间:2019-02-25 23:14:21

《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国家文物局干部教育培训实施细则〉的决定》





文物人发〔2019〕5号






机关各司室、各直属单位:

《国家文物局干部教育培训实施细则》已经2019年第4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文物局

2019年2月15日



 


国家文物局干部教育培训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印发〈2018-2022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精神,结合国家文物局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文物局机关、各直属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均需按照要求参加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完成情况是干部年度考核、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统筹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建立干部个人学习档案。

第三条  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5年内应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培训累计不少于3个月或者550学时。科级以下干部每年参加培训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90学时。每年各级各类干部参加网络培训学时数不少于50学时。

第四条  脱产培训指干部经组织选调,离开工作岗位参加的集中教育培训,包括各类业务培训。除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网络培训、在职自学外,单位组织的专题讲座计入脱产培训学时,脱产培训和单位组织的专题讲座按1天8学时、半天4学时折算。

第五条  网络培训是指在中国干部网络学院和全国文博网络学院上完成的教育培训,以当年完成的课程总数计算学时,单独核定。

第六条  培训内容包括党的基本理论学习、党性教育、专业化能力培训、知识培训等各类培训。

第七条  干部参加脱产培训情况由本人填写,经培训主管部门审核计入干部年度考核表,参加2个月以上的脱产培训情况计入干部任免审批表。

第八条
  干部参加培训时,应将《国家文物局培训证书》交培训实施机构盖章或签字,并交人事部门审核。各部门(单位)建立干部参加专题讲座明细账,由个人填报干部参加年度讲座登记表并将学时数年终累积记载于《国家文物局培训证书》上。

第九条  本细则由局人事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________年干部参加专题讲座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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