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发〔2018〕4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红筹企业存托凭证上市与交易相关收费事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3-03 04:35:56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红筹企业存托凭证上市与交易相关收费事宜的通知
上证发〔2018〕45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保障红筹企业境内发行上市存托凭证业务的有序开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交易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红筹企业存托凭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与交易的相关收费事宜通知如下:
一、红筹企业存托凭证在本所上市的上市初费和年费,按照境内上市公司普通股上市初费和年费的标准收取。其中,“总股本”按照红筹企业在本所上市的存托凭证总份数计算。
二、红筹企业上市初费和年费的暂免收取安排,按照境内上市公司普通股上市初费和年费暂免收取的安排执行。
三、红筹企业存托凭证的交易经手费,按照A股交易经手费的标准收取。
四、本通知所称红筹企业,是指被中国证监会纳入创新企业试点范围、核准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并在本所上市的红筹企业。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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