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发〔2018〕2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重点监控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重点监控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证发〔2018〕24号
各会员单位:
为落实“依法、全面、从严”监管要求,推进建立“以监管会员为中心”的交易行为监管模式,充分发挥会员在客户交易行为管理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加强重点监控账户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重点监控账户,是指因频繁发生异常交易行为或发生严重异常交易行为,被本所采取列为重点监控账户监管措施的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
二、投资者因异常交易行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将其名下证券账户列为重点监控账户:
(一)3个月内被本所采取2次书面警示监管措施;
(二)被本所采取暂停账户交易监管措施;
(三)被本所实施限制账户交易纪律处分;
(四)滥用资金、持股、信息、技术等优势,实施严重异常交易行为或明显涉嫌市场操纵的;
(五)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认为应当予以重点监控的其他情形。
重点监控期间为6个月。被本所实施限制账户交易纪律处分的,重点监控期间为纪律处分决定书确定的限制交易期间及限制交易期满后6个月。重点监控账户持有人在重点监控期内再次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重点监控期间顺延6个月。具体起止时间由本所发送名单时明确。
三、本所通过“会员专区-市场监察专栏”向全体会员发送重点监控账户名单及相关信息。
本所于每月的第5个交易日前,发送当月重点监控账户名单(样张详见附件1)。对于出现本通知第二条第(三)(四)项情形的账户,本所将及时发送相关名单信息(样张详见附件2)。
会员应当及时下载并查看相关证券账户是否指定交易在本公司。
四、会员有客户被纳入重点监控账户名单的,应当从以下方面加强相关客户的交易管理工作:
(一)及时联系客户,告知其已被本所采取列为重点监控账户的监管措施,会员将对其采取交易监控、信息核查等综合管理措施,并向客户进行合规交易培训,要求其规范交易。会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记录告知事项和合规交易培训内容,并由客户签字确认。
(二)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补充协议,约定会员如发现客户存在可能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或者涉嫌违法违规的交易行为,可以拒绝接受其委托或终止与其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
(三)重新核查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资金来源、资产规模、账户实际控制人和操作人、与其他账户之间的关联关系等,并持续跟踪和监控客户的资金流动和证券交易情况。
(四)在监控系统中设置有针对性的监控指标和预警参数,对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有效监控。对涉嫌异常交易的行为,会员应当及时警示客户,要求其规范交易行为;对可能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或者涉嫌违法违规的交易行为,会员应当根据委托代理协议,拒绝接受其委托或终止与其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并及时以临时报告的形式向本所报告。
(五)会员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五、会员应当于每季度首月的第5个交易日前,以季度报告形式向本所报告上季度重点监控账户的管理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客户进行合规教育情况;
(二)对客户基本情况的核查过程和结果;
(三)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监控指标和预警参数设置情况;
(四)对客户异常交易行为的识别、核查、制止和报告情况;
(五)客户新开证券账户、变更指定交易等账户变动情况(如有);
(六)会员采取的其他针对性管理措施及效果评估。
该季度内没有客户账户被列为重点监控账户的,无需提交上述报告。
六、重点监控账户持有人申请新开证券账户,或申请重新办理指定交易的,须临柜办理。会员应当对其申请开展审慎评估。会员认为可以开立账户或办理指定交易的,应当要求客户向其书面承诺合规交易,并留存经合规负责人电子或书面形式确认的评估审核文件。
会员为重点监控账户持有人新开证券账户或办理重新指定交易的,应当于次月的第5个交易日前,以月度报告形式按照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将该重点监控账户持有人的相关情况向本所报告。
新开证券账户或账户重新指定交易后6个月内,该新开账户或重新指定交易账户因异常交易行为被本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本所将约见相关会员合规风控、经纪业务负责人进行谈话提醒,并视情况要求相关责任人员参加本所的合规交易培训。
新开证券账户或账户重新指定交易后6个月内,该新开账户或重新指定交易账户因异常交易行为被采取2次及以上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本所将对相关会员及其责任人员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并视情况对相关会员开展现场检查。
七、会员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针对本所重点监控账户的具体管理制度规定;在技术系统中建立管理台账,对于其中已开户的客户做出标记,采取相应监控措施。
会员应当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就公司的重点监控账户管理制度和信息技术系统建设情况形成专项报告,向本所报备。上述有关制度、系统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后续定期报告中予以说明。
八、会员按照本通知向本所提交的季度报告、月度报告、专项报告及临时报告,应当盖章并通过“会员专区-市场监察专栏”上传至本所(格式要求详见附件3)。
九、会员应当对本所发布的重点监控账户名单及相关信息保密,并建立相应的保密工作机制。除依法向行政、司法等有权机关提供外,未经本所同意,不得将其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或另作他用。
十、会员应切实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协同本所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对于客户交易行为管理不力、短期内客户异常交易行为频发的会员,本所将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现场检查。
十一、会员未按要求履行重点监控账户管理相关职责,违反本通知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等规定的,本所视情节轻重,对会员及其相关人员单处或者并处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监管谈话、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等监管措施,或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或限制交易权限等纪律处分。
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年×月重点监控账户名单(样张)
2.×年×月×日重点监控账户名单(样张)
3.会员报告命名及格式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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