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含头孢哌酮药品说明书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9年第13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含头孢哌酮药品说明书的公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19年第13号
为进一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含头孢哌酮药品(包括注射用头孢哌酮钠、注射用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注射用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1∶1)、注射用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2∶1)、注射用头孢哌酮钠他唑巴坦钠、注射用头孢哌酮钠他唑巴坦钠(4∶1)、注射用头孢哌酮钠他唑巴坦钠(8∶1)说明书【不良反应】、【禁忌】、【药物相互作用】等项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所有含头孢哌酮药品生产企业均应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含头孢哌酮药品说明书修订要求(见附件),提出修订说明书的补充申请,于2019年4月26日前报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修订内容涉及药品标签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说明书及标签其他内容应当与原批准内容一致。在补充申请备案后6个月内对所有已出厂的药品说明书及标签予以更换。
各含头孢哌酮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新增不良反应发生机制开展深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使用和安全性问题的宣传培训,涉及用药安全的内容变更要立即以适当方式通知药品经营和使用单位,指导医师、药师合理用药。
二、临床医师、药师应当仔细阅读含头孢哌酮药品说明书的修订内容,在选择用药时,应当根据新修订说明书进行充分的效益/风险分析。
三、患者应严格遵医嘱用药,用药前应当仔细阅读说明书。
四、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督促行政区域内的上述药品生产企业按要求做好相应说明书修订和标签、说明书更换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组织依法严厉查处。
特此公告。
附件:含头孢哌酮药品说明书修订要求
国家药监局
2019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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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修订, 头孢, 药品, 说明书, 公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 2019年, 第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