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发〔2012〕32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4-23 18:02:02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福建省、厦门市公务员局:

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规范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保持政策稳定性和工作连续性,现就东部7 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5号)规定的政策,延长执行到修订的《失业保险条例》正式实施之日。

二、按照社会保险权利义务相对应原则,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对象范围为参加失业保险且符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规定条件的人员和单位。

三、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的支出项目包括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小额贷款担保贴息。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不得形成固定资产,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的支出。要对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进行清理归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支出项目要停止执行。对清理后违规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形成的固定资产,要按照财政部等六部门《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社字〔1998〕52号)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财社字〔1999〕22号)的规定妥善处置。

四、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支出的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参照财社〔2011〕64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切实做到政策明确、制度健全、管理规范,防止违规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等问题的发生。

五、要根据本地就业工作实际需要,确定年度就业资金支出总规模,优先使用财政就业专项资金促进就业,确保财政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两项资金严格实行分账管理,防止出现重复安排等问题。

六、要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适当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减轻企业负担。完善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适当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水平。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积极推进省级统筹。继续完善省级调剂金制度,加大省级调剂金筹集和调剂使用力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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