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函〔2008〕5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规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规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办函〔2008〕54号
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灾后重建规划组关于《国家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规划工作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六日
国家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规划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第十三次、第十六次会议关于灾后重建工作必须及早规划、统一部署、抓紧实施的指示精神,为有力有序有效地组织各方面力量做好灾后重建规划编制工作,特制定《国家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规划工作方案》,明确规划编制工作的主要任务、责任主体和时间要求。
四川、甘肃、陕西省依照本方案组织编制本省灾后重建规划,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和帮助,并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工作。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灾后重建规划的编制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优先恢复重建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公共服务设施;坚持尊重科学、尊重自然,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科学民主决策;坚持统筹兼顾,与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及扶贫开发相结合,与主体功能区建设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相结合,与保护弘扬中华民族的人文精神相结合;坚持地方为主,充分发挥灾区干部群众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在国家和兄弟省(区、市)的支持下实现灾后重建和发展目标。
灾后重建规划的编制要坚持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区分缓急、突出重点,相互衔接、上下协调,规范有序、依法推进的原则。在深入论证、科学规划的同时,尽可能加快工作进度;在重建生活家园的同时,注重精神家园建设;在重建生产设施的同时,注重制度建设;在抓好近期重建的同时,注重中长期发展提高,实现可持续发展。
规划范围主要是汶川地震严重受灾地区,具体范围在灾害评估的基础上确定。规划期为三年。
二、工作任务和分工
工作任务包括专项评估、规划编制和政策研究。
(一)专项评估。
在国家汶川地震专家委员会进行现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地质地理条件评估和建设项目科学选址的同时,做好相关方面的专项评估,为规划编制工作打好基础。
1.灾害范围评估。对汶川地震的灾害范围提出评估报告,明确划分标准,区分严重受灾地区和一般灾区,为确定规划范围提供依据。由地震局、民政部等有关部门会同四川、甘肃、陕西省人民政府提出,6月10日前完成。
2.灾害损失评估。对城乡住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农业生态、工商企业等灾害损失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由地震局等有关部门会同四川、甘肃、陕西省人民政府提出,民政部汇总,6月20日前提出初步评估报告。
3.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根据对水土资源、生态重要性、生态系统脆弱性、自然灾害危险性、环境容量、经济发展水平等的综合评价,确定可承载的人口总规模,提出适宜人口居住和城乡居民点建设的范围以及产业发展导向。由中科院牵头,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地震局、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参加,6月20日前提交初步报告和相关图件。
(二)规划编制。
灾后重建总体规划方案包括灾后重建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农村建设规划、城乡住房建设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生产力布局和产业调整规划、市场服务体系规划、防灾减灾和生态修复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工作分工和时间要求为:
1.灾后重建总体规划。提出灾后重建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总体布局、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等。由发展改革委分别和四川、甘肃、陕西省人民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加,7月20日前完成。
2.城镇体系规划。提出城镇布局、人口和用地规模、公用设施建设方案等。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分别和四川、甘肃、陕西省人民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加,7月20日前完成。
3.农村建设规划。提出农村居民点布局和规模,提出农村道路、供水供电、污水垃圾处理等生活设施的建设方案,提出农业生产设施重建方案。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交通运输部、扶贫办分别和四川、甘肃、陕西省人民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加,7月20日前完成。
4.城乡住房建设规划。提出城镇、农村住房的规模、标准、筹资等方案。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分别和四川、甘肃、陕西省人民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加,6月30日前完成,其中农村住房建设规划要尽可能提前完成,原地重建的农村住房亦可提前动工兴建。
5.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提出交通、通信、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恢复重建的具体方案。由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能源局分别与四川、甘肃、陕西省人民政府共同编制,有关部门参加,7月20日前完成。
6.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提出教育、卫生、文化、广电、体育、社会福利、就业和社会保障、基层政权等恢复重建的具体方案。由教育部、卫生部、文化部、国家民委、广电总局、体育总局、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物局、发展改革委分别与四川、甘肃、陕西省人民政府共同编制,有关部门参加,7月20日前完成。
7.生产力布局和产业调整规划。提出现有主要产业的企业关闭、搬迁、恢复重建等结构调整方案,提出今后重点发展的产业及其发展方向、布局原则等。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旅游局、能源局分别与四川、甘肃、陕西省人民政府共同编制,有关部门参加,7月20日前完成。
8.市场服务体系规划。提出城乡商贸、金融等的网点布局和重建方案。由商务部、人民银行分别与四川、甘肃、陕西省人民政府共同编制,有关部门参加,7月20日前完成。
9.防灾减灾和生态修复规划。提出防治地震、地质、洪涝等灾害的预防和应对方案。由地震局、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分别与四川、甘肃、陕西省人民政府共同编制,有关部门参加,民政部汇总,其中生态修复由林业局、环境保护部分别和四川、甘肃、陕西省人民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加,7月20日前完成。
10.土地利用规划。提出保障灾后重建的土地利用方案。由国土资源部分别和四川、甘肃、陕西省人民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加,6月30日前完成。
(三)政策研究。
对灾后重建的各项政策进行专题研究,提出支持的建议。
1.财政政策。提出财政性资金投入总规模、年度规模,筹资方式以及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的分担比例等。由财政部负责,6月20日前提出。
2.税费政策。提出税费减免等优惠措施。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负责,6月20日前提出。
3.金融政策。提出信贷、保险和资本市场支持措施等。分别由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负责,6月20日前提出,由人民银行汇总。
4.土地政策。提出对灾后重建用地的特殊支持措施等。由国土资源部负责,6月20日前提出。
5.产业政策。提出支持灾后重建的区域性产业政策。由发展改革委牵头,有关部门参加,6月20日前提出。
6.对口支援。提出有关省(区、市)对口支援灾区的原则、范围、方式等。由发展改革委负责,6月5日前提出。
7.社会募集。提出动员全社会通过资金和物资支持灾后重建的措施。由财政部、民政部和四川、甘肃、陕西省人民政府负责,6月20日前提出。
8.其他政策。提出通过教育援助、孤残救助、定向招工等方式支持重建的其他政策措施。由发展改革委牵头,6月20日前提出。
三、组织协调和工作要求
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基础设施保障和灾后重建组下设灾后重建规划组(以下简称规划组),负责灾后重建规划的编制工作。规划组组长单位为发展改革委,发展改革委主任张平任规划组组长;副组长单位为四川省人民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四川省省长蒋巨峰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任副组长;成员由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广电总局、体育总局、林业局、旅游局、中科院、工程院、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电监会、能源局、文物局和扶贫办等部门及甘肃、陕西省的负责同志组成。
规划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发展改革委,由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穆虹任办公室主任,四川省副省长王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任副主任。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具体组织灾后重建规划的编制及其各专项规划编制的协调。
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沟通,密切合作,充分衔接,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尤其是专家意见。要按照本方案确定的任务和时间要求,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各项任务,各研究报告和规划文本务必按规定时间提交办公室。灾后重建规划组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协调解决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分别选择一个原地重建和一个易地迁建的乡镇作为试点,及早启动,抓紧推进,积累经验。灾后重建规划的编制,要充分发挥受灾地区省级人民政府的作用,国务院有关部门给予强有力的指导、帮助和协调,并重点做好政策支持的研究工作。规划范围内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灾后重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要求,在省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编制本行政区域灾后重建规划,进一步细化落实灾后重建的各项任务。灾后重建总体规划经论证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对明确在原地重建的居民住房和相关公共服务设施,对恢复生产和恢复重建有先导作用的基础设施项目等,可先行启动建设,有关部门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为灾后重建提供服务和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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