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标委综合函〔2017〕4号《关于印发强制性国家标准整合精简结论的通知》
关于印发强制性国家标准整合精简结论的通知
国标委综合函〔20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网信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和《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的要求,2016年12月29日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11224项强制性标准和2066项强制性标准计划项目的整合精简结论,现将结论予以印发。请各省级人民政府,中央网信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按照整合精简结论,分别开展后续有关处理和标准制修订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结论为废止的强制性标准:由原标准发布主体或负责整合精简工作的责任部门尽快发布废止公告,宣布标准作废。废止公告同时抄送部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结论为转化的强制性标准:由原标准发布主体或负责整合精简工作的责任部门尽快发布转化公告,调整标准的属性,使其自身不再具有强制效力。转化公告同时抄送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告后,标准仍由原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归口。技术委员会负责修改标准中的有关条款,并形成新的标准文本报批。
三、结论为整合和修订的强制性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批次向国家标准委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并负责后续的标准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和报批等工作。工程建设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需整合、修订的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根据需求分批次开展整合、修订工作。
四、结论为上升为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家标准委提出制定项目。工程建设领域的制定项目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
五、结论为终止及拟调整的强制性标准计划项目:由原下达计划的单位分别行文进行处置,并通知有关单位。
附件:【点击下载,提取码: w8am】
1.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清单
2.强制性标准计划项目整合精简结论清单
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代章)
2017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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