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办水体函〔2019〕279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浏览量:          时间:2019-03-21 23:22:15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办水体函〔2019〕279号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你厅《关于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川环〔2019〕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县级以下且20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4.1.2节的要求,执行该标准表2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年3月16日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doc/61519.html

本文关键词: 环办水体函, 生态环境部, 办公厅, 医疗机构, 污染物, 排放, 标准, 执行, 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