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办水体函〔2019〕279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浏览量: 时间:2019-03-21 23:22:15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办水体函〔2019〕279号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你厅《关于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川环〔2019〕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县级以下且20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4.1.2节的要求,执行该标准表2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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