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发〔2019〕17号《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航空医疗救护联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3-22 22:42:34
《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航空医疗救护联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民航发〔2019〕17号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通用航空公司,北京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湖北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和《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探索完善医疗机构与通用航空运营单位间信息沟通、协同联动机制,建立完善医疗机构开展航空医疗救护业务相关标准规范体系,充分发挥通用航空在医疗救护领域的作用,提升航空医疗救护体系和能力建设,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航空医疗救护联合试点工作。现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试点期间,鼓励非试点地区医疗机构结合实际,继续广泛开展航空医疗救护业务,向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改进相关工作的建议。
联系人:中国民用航空局 徐勐、唐赫
电话:010-64091890、64092821
联系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丁雯、王莉莉
电话:010-68791885、68791778
附件:航 空医 疗救护联合试 点工作实 施方案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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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www.0798ci.com/doc/615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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