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办执法函〔2019〕293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有关问题的复函》

浏览量:          时间:2019-03-25 23:29:09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办执法函〔2019〕293号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你厅《关于执行〈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有关问题的请示》(川环〔2019〕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HJ 606-2011)属于推荐性标准,适用于对工业污染源的现场检查活动。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属于工业污染源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均可参照执行该标准。

特此函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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