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受理对输欧盟禽肉签发〈输欧盟非优惠进口特别安排项下产品原产地证书〉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4号
浏览量: 时间:2019-03-27 21:58:07
《海关总署关于受理对输欧盟禽肉签发〈输欧盟非优惠进口特别安排项下产品原产地证书〉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4号
欧委会2019/398号实施条例决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对中国输欧禽肉产品(欧盟税则号列16023219、16023929、16023985)开放新的关税配额,对应我国税则号列16023210、16023291、16023292、16023299、16023910、16023991、16023999,并要求随附相应的原产地证书。
为保障我国输欧禽肉能够适用欧盟配额内关税税率,自2019年4月1日起,涉及上述税则号列的输欧禽肉发货人可以向海关申请签发《输欧盟非优惠进口特别安排项下产品原产地证书》。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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