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发通〔2019〕35号《司法部关于扩大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3-27 22:05:31

司法部关于扩大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的通知






司发通〔2019〕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2017年3月,按照《司法部关于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的试点方案》(司发通〔2017〕33号,以下简称《试点方案》)要求,内蒙古、上海、安徽和陕西等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积极探索开展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各试点地区探索完善了配套制度措施,培育了一批评审工作力量,评选出一批专业律师,为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工作积累了一些经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广大律师的专业化意识和专业服务水平。为推动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深入开展,经研究,决定把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既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特别是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深入推进,人民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日益增长,需要广大律师提供更加专业、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有利于探索形成律师队伍优胜劣汰的激励约束机制,推进律师专业化分工,引导律师依法、诚信、规范执业,不断提高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当事人和有关单位查询、选聘律师提供参考,更好地发挥律师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扩大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的主要任务和要求

首批试点的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在认真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完善评价标准、评价方式方法、评价程序和配套措施,努力推动试点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在全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为其他地区提供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经验。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加快各项准备工作,在2019年8月底前启动试点工作。要充分借鉴首批试点地方的经验做法,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律师业发展状况,合理确定试点范围。试点工作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全辖区范围内进行,也可以选择部分律师资源较为丰富、律师专业化分工条件较好的地区进行,积累经验,以点带面,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各地在试点过程中,要认真落实《试点方案》相关要求,重点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完善评价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考察申请人的政治表现和诚信状况,引导广大律师讲政治、守规矩、重品行、做表率,严格依法、规范、诚信、尽责执业。要优化评价指标体系,突出考察律师的专业能力、业务质量、业绩和贡献。各地可以根据需要,在《试点方案》确定的9个专业领域基础上,进一步细分专业方向,更精准评价申请人在相应专业领域的专业特长。

(二)创新评定机制。试点工作要牢牢把握提高评价工作的公信力这个关键因素,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评价结果能够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律师专业能力水平。要建立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和动态管理机制,挑选政治坚定、品德良好、专业能力业绩突出、声望较高的同行专家进入评审专家库。在评价过程中要重视发挥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和相应专业领域优秀律师的作用。制定评审委员会委员遴选规则、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加强评审委员会委员评价能力建设,明确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严肃评审纪律,加强对评价全过程的监督和评价结果的动态管理。要不断改进评价方式方法,合理设置评价流程。坚持业内评价与社会评价相结合,广泛听取广大律师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重视征求委托人的意见。推行个人诚信承诺制,适当精简申报材料、证明事项,优化申报、评审、颁证程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可以自行开展专业能力考核,也可以指导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开展相关工作。为增强广大律师的荣誉感,专业律师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统一制作、颁发。鼓励各地探索实行网上申报、网上评审、网上查询验证,利用大数据手段了解律师政治表现、诚信状况和专业能力等。

(三)健全激励措施。促进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与发挥专业律师作用相衔接。各地要在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网站或者律师诚信信息查询平台及时公开律师专业水平评定结果,为有关单位、个人选聘律师等提供参考。鼓励通过律师事务所网站、律师名片等方式宣传专业律师的专业特长。引导律师事务所根据发展需要引进专业律师,推进专业化建设。优先推荐专业律师进入律师协会相应的专业委员会。促进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与律师人才培训、培养相衔接。根据律师专业化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专业培训和人才培养,促进专业律师知识更新和能力提升。促进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与评选表彰、宣传优秀专业律师活动相衔接,激励广大律师不断提升专业水平。

三、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工作涉及广大律师的切身利益。各地要从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的重要性、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任务分工,压实工作责任,精心动员部署,狠抓任务落实,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二)统筹谋划,稳妥推进。各地要在广泛调研、深入论证的基础上,遵循律师队伍建设规律,准确把握律师执业特点和律师专业化需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完善实施办法、评价指标体系和各项配套措施,明确试点工作的具体步骤和时间节点等。要选配政治、业务素质过硬的干部从事试点工作,加强相关技能培训,确保广大干部尽快熟悉试点工作政策规定,掌握基本要求和操作规程。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在试点过程中,要坚持边推进、边探索、边研究、边完善,密切跟踪了解试点工作进展与成效,及时总结经验,妥善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确保试点工作稳步推进。

(三)加强宣传,正确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采取各种有效方式,搞好政策解读,宣传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宣传试点工作好经验、好做法和取得的成效,不断扩大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工作的影响力,为推进试点工作创造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要针对广大律师关心的问题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律师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司法部的工作部署要求上来,理解、支持并积极参与试点工作。

各地实施办法和评价指标体系请于6月30日前报司法部。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及重大问题请及时上报。





附件【点击查阅】:《司法部关于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的试点方案》(司发通〔2017〕33号



 

司法部

2019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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