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安全函〔2018〕81号《民爆行业安全管理水平提升三年专项行动计划》(全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关于印发〈民爆行业安全管理水平提升三年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
工安全函〔2018〕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行业主管部门:
按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和行业改革发展的统一部署,为切实提高民爆行业安全管理水平,现将《民爆行业安全管理水平提升三年专项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地方实际,督促民爆生产、销售企业认真自查,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联 系 人:刘力强
联系电话:010-68205381
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
2018年7月13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安全发展理念,推进《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实施,提高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行业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决定于2018-2020年在民爆行业开展安全管理水平提升三年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具体行动计划如下:
一、工作目标
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全面提高安全监管效能,督促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提升管理能力,消除一批事故隐患,解决一批突出共性安全问题,切实保障行业安全发展。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健全行业安全监管体制机制
各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落实市、县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属地安全监管职责,完成市、县级民爆行业安全监管体系、管理制度体系建设,明确监管责任人,规范监管程序。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一级查一级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逐级督促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二)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
各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对市、县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人员的培训,加强法律法规知识和行业监管重点培训,采取课堂教学及现场实训等多种培训形式提升市县级监管能力;各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人员要积极参加行业组织的专业化培训,提升监管专业化水平。
(三)规范执法行为,完善监管条件
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人员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应规范执法文书、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各级监管人员均应依法取得执法证书,持证执法。
各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市、县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落实监管经费,完善监管工作条件,保障监管履责相应的执法与应急车辆,确保民爆行业安全监管体系运行平稳、有效。
(四)开展督查共性问题“回头看”
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对2016年12月至2018年4月行业安全检查督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回头看”,对企业存在共性问题未按计划完成闭环整改且无合理理由的应采取临时停产整改措施。
(五)防治“四超”
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深入排查辖区内企业是否“四超”(超员、超量、超产、超时)情况,特别是要全面落实行业定员要求,杜绝超许可能力生产。对于存在“四超”问题的企业要依法严肃查处,对问题严重的企业,要坚决采取停产整改措施。
(六)落实销售备案制度,加强出入库管理。
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销售备案制度,积极推动利用信息化手段实施民爆物品销售备案;要督促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加强出入库管理,切实做到民爆物品账证相符、账物相符、流向可查可追溯。
(七)排查企业安全资料符合性
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全面排查安全评价报告、工艺技术及设备鉴定证书、设计图纸与企业现状的一致性,确保现状与图纸、证书一致,提高安全资料的有效性。
(八)排查治理外部距离不足安全隐患
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民爆生产、销售企业核查外部距离,对于不满足设计规范的要减量、停产、停业,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坚决消除外部距离不足的重大安全隐患。
(九)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落实《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细则》(WJ/T 9092-2018)要求;推进企业安全管理基本制度的规范化,推进企业集团安全管理五统一(管理、标准、制度、培训、考核),不断构建民爆企业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十)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各民爆生产、销售企业要严格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对所有需持证上岗人员进行排查,对所有持证人员持证情况进行查验,严禁无证上岗或持假证上岗。
(十一)切实满足规范强制性条款要求
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即将发布的《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GB50089-2018)中强制性条款要求。全面实现十三五规划目标中工业炸药危险等级为1.1级工房现场操作人员实现6人(含)以下,工业炸药制品危险等级为1.1级工房现场操作人员全部实现9人(含)以下要求。落实《乳化炸药不合格品及废料处理安全技术条件》(WJ/T9095-2018)要求。
(十二)提升门机安全联锁措施和钢板防护间防殉爆能力
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关于改进民爆生产线抗爆间室门机安全联锁措施和提升工业雷管生产线钢板防护间防殉爆能力的通知》(工安全函〔2018〕69号)要求,深入开展隐患排查,积极组织实施改造,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改造。
(十三)提升老旧抗爆间室、抗爆门、传递窗防护能力
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民爆生产企业开展对老旧抗爆间室、抗爆门、传递窗的核查,对相关设计图纸、设计药量、实际存药量全面梳理,对设计防护能力不详、使用不规范等问题汇总统计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消除老旧抗爆间室、抗爆门、抗爆传递窗抗爆能力不足的安全隐患。
(十四)核查现场混装炸药乳胶基质含水量
各民爆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现场混装乳化炸药车乳胶基质含水量标准,严禁地面站乳胶基质含水量低于15%,确保乳胶基质为5.1级氧化剂,保障其生产和使用安全。
三、时间进度安排
(一)部署阶段(2018年7至8月)
各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细化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计划和重点内容,保障专项行动按计划落实。
(二)实施阶段(2018年7月至2020年12月)
专项行动采取企业自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督查检查、工信部安全生产司组织督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此次专项行动分年度实施,2018年度实施时间为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8月底前组织企业自查),2019、2020年度行动方案将在本通知基础上,根据上年度具体实施情况调整完善重点任务,另行发文通知。
1.自查、检查工作安排
各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所有民爆企业按照本地区专项行动方案开展自查自改工作,并指导、督促辖区内市、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及企业按计划分阶段落实,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成效。自查必须专人负责,写出自查报告备查;同时,各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地方实际,对专项行动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和检查。
2.督查、抽查工作安排
安全生产司每年将组织若干个专家督查组,由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同志带队,对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查采取座谈、听取汇报和延伸现场督查的形式,督查每个省向下延伸不少于1个市级、2个县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不少于2个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场点。
安全生产司每年将组织若干个抽查组,由两个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同志率专家组,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形式对民爆生产、销售企业进行抽查。抽查组驻扎被抽取企业详细摸排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并书面反馈抽查意见。(督查、抽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总结阶段(2021年4月底前)
各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对本地区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进行小结,积累经验,查摆不足。安全生产司每年4月底将对上年度的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小结,并将共性问题通报全行业;2021年4月将组织专家对此次专项行动进行评估总结,系统评价专项行动的效果,交流好的经验和做法,提出存在的不足,并针对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各民爆生产销售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本次专项行动,做好自查自改工作,并积极配合督查、抽查工作。
(二)督查、抽查组要深入基层、深入一线,严肃认真地开展督查、抽查,并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轻车简从,廉洁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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