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纳入“多证合一”改革有关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
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纳入“多证合一”改革有关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8〕31号),现就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申请人办理企业登记时,需要同步办理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的,其经营范围应包括“资产评估”或“资产评估专业服务”表述,按照要求勾选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备案登记。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多证合一”流程完成登记。
市场监管部门完成登记后,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建立信息共享交换机制,完成数据交换。省级财政部门确认接收到资产评估机构企业登记信息后即完成企业备案。
财政部门应加强资产评估行业事中事后监管,将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信息系统纳入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范围。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通过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录入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等监督信息完备且符合要求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及时以公函编号向社会公开。财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依法予以处理。
涉及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登记的具体业务问题,可以咨询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
本公告自2019年4月1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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