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村〔2013〕19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村〔2013〕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农委、建交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
为加强农村危房改造管理,规范绩效评价工作,提高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住房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
联系人:马楠
电话:010-58933186,传真:010-5893471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2013年12月27日
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危房改造管理,规范绩效评价工作,提高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农村危房改造有关政策和《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8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以下简称3部委)每年度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落实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及中央下达任务情况进行的评价。
第三条 绩效评价的依据包括3部委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文件、下达资金与任务文件以及有关技术与管理政策文件。
第四条 绩效评价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资金安排和政策措施等投入情况,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和电子档案等过程情况,工程进度和质量安全等产出情况,农户满意度和信息公开等效果情况,以及完成检查任务情况等。具体评价指标由3部委每年根据年度政策和工作重点等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3部委根据实际需要,以从各地抽调人员为主组成若干检查组,负责绩效评价的相关数据收集、现场检查和有关指标的考核评分工作,并向3部委提交评价报告,具体工作要求随当年评价指标一同公布。3部委负责组织人员对各检查组提交的报告进行复核。住房城乡建设部依托其农户档案信息系统、日常统计管理记录等,对绩效评价工作提供必要的数据支持。
第七条 3部委联合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通报,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得分及排名。通报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第八条 绩效评价结果列为3部委安排下一年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及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辖区范围的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办法。
第十条 新疆农村安居工程参照本办法实施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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