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价格〔2014〕29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南水北调中线一期主体工程运行初期供水价格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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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南水北调中线一期主体工程运行初期供水价格政策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4〕2959号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河南省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南水北调中线一期主体工程运行管理相关单位:

经商财政部、水利部、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现就南水北调中线一期主体工程(以下简称“中线工程”)运行初期供水价格政策通知如下:

一、中线工程运行初期供水价格实行成本水价,并按规定计征营业税及其附加。其中河南、河北两省暂实行运行还贷水价,以后分步到位。

二、分区段制定中线工程各口门价格,共划分为6个区段,同一区段内各口门执行同一价格。

三、中线工程实行两部制水价,基本水价按照合理偿还贷款本息、适当补偿工程基本运行维护费用的原则制定,计量水价按补偿基本水价以外的其他成本费用以及计入规定税金的原则制定。基本水费按基本水价乘以规划分配的分水口门净水量计算,计量水费按计量水价乘以实际口门用水量计算。

四、水源工程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0.13元(含税,下同),干线工程河南省南阳段、河南省黄河南段(除南阳外)、河南省黄河北段、河北省、天津市、北京市各口门综合水价分别为每立方米0.18元、0.34元、0.58元、0.97元、2.16元、2.33元。水源工程和干线工程各口门基本水价、计量水价详见附件。

五、中线工程供用水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供水价格。供水管理单位要加强成本约束,规范水费支出管理,提高水费收入使用效率。受水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供水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中线工程通水3年后,根据工程实际运行情况对供水价格进行评估、校核。

上述规定自南水北调中线一期主体工程正式通水之日起执行。



附件:南水北调中线一期主体工程运行初期各口门供水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年12月26日

 

 

南水北调中线一期主体工程运行初期各口门供水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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