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冲还贷业务规范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冲还贷业务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管理,为借款申请人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同时防范贷款风险,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冲还贷业务(以下简称冲还贷)是指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借款申请人,按照《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约定及相关政策规定偿还贷款时,授权资金中心以账务处理方式将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偿还贷款的一种提取还款方式。
第三条 冲还贷适用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部分。
第四条 冲还贷分为直冲式按月冲还贷和逾期冲还贷两种方式。
(一)直冲式按月冲还贷是指,在约定还款日自动进行冲还贷操作;
(二)逾期冲还贷是指,借款申请人出现逾期时,自下一个工作日开始逐日扣划进行冲还贷操作,直至偿还最低月还款额。
第五条 冲还贷原则。
(一)自愿与强制相结合原则。直冲式按月冲还贷依据借款申请人意愿自愿办理,逾期冲还贷强制办理。
(二)合规性原则。开通直冲式按月冲还贷需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关规定。
(三)不兼容原则。冲还贷执行期间,中止其他住房消费类提取业务。
(四)优先性原则。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或外部转出前,应优先冲还贷款。
第六条 冲还贷办理方法。借款申请人在贷款经办网点签订《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冲还贷业务办理单》(见附件),申请开通或终止直冲式按月冲还贷。贷款发生逾期后,逾期冲还贷自动开通。
第七条 根据先还息、后还本的原则,冲还贷按应收罚息→应收利息→应收本金的顺序冲抵。扣划顺序为: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借款申请人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借款申请人约定还款账户。每次扣划按照顺序依次对账户余额进行足额扣划,不足部分从下一个扣划账户余额内扣划。
第八条 暂停冲还贷的情形。
(一)借款申请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外部转出的,暂停冲还贷。同一账户再次办理外部转入后,原贷款未结清的,自动恢复扣划;
(二)法院或有权部门冻结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暂停冲还贷。冻结取消后,原贷款未结清的,自动恢复扣划。
第九条 终止冲还贷的情形。
(一)贷款本息已结清的;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办理销户的;
(三)贷款偿还期间,需要变更借款申请人的,如已开通冲还贷,应先终止后再办理变更手续;
(四)累计提取和冲抵金额达到提取额度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部门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政策,需要终止冲还贷的;
(六)资金中心规定的或者与借款申请人约定的终止冲还贷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条 冲还贷终止后,累计冲抵金额未达到提取额度的剩余部分,可按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继续提取。
第十一条 本规范由资金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冲还贷业务办理单
2、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冲还贷业务办理单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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