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办监督函〔2019〕306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4-16 00:46:48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监督函〔2019〕3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国家卫生健康委监督中心:

为提高卫生监督执法效率,促进医疗卫生机构落实传染病防治职责,建立科学合理的传染病防治监督评价体系,我委决定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分类监督。根据医疗卫生机构的类别和级别、传染病防治重点及风险程度,将医疗卫生机构分为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三类,其中医疗机构按照级别分为二级及以上医院、一级医院和未定级医疗机构,进行分类分级监督。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综合管理、预防接种、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和监督抽查8项。

(二)综合评价。卫生健康部门在年度完成对医疗卫生机构8项内容的监督检查后进行综合评价(评价表见附件1-5),采用标化分作为医疗卫生机构综合评价的最终得分。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单位、合格单位、重点监督单位。评价原则为:

1.优秀单位:标化分大于85分、关键项合格且本年度未因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2.合格单位:标化分60-85分且关键项合格;

3.重点监督单位:标化分小于60分或关键项不合格。

(三)结果干预。卫生健康部门要对综合评价结果予以通报,加大对重点监督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整改到位。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综合评价结果要与业务管理工作相结合,将评价结果纳入日常管理措施中,作为反映医疗卫生机构日常工作情况的重要依据,与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等级评审、校验、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规范化基层医疗机构评审等工作相衔接,加强动态监管。

二、工作范围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依据评价表开展自查,卫生健康部门对当年传染病防治国家随机监督抽查抽中的单位进行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如抽取单位底档信息与医疗机构实际级别不符,可不列入评价范围)。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实际扩大工作范围。

三、职责分工

省级卫生健康委监督处负责本辖区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的组织协调,制订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开展指导、培训和督导等工作。疾控、医政医管、基层卫生、科教等部门负责将综合评价结果纳入行政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及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负责本辖区工作的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监督中心负责指导、培训、抽查以及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和数据汇总分析。

四、评价结果上报

评价结果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监督中心的信息报告系统上报。“信息报告系统”用户在“监督检查、检测填报”模块,填报监督检查、检测评价记录。评价结果由系统计算产出。“标准业务系统”用户在本系统“监督执法”模块上报监督检查评价记录,并将数据交换到“信息报告系统”,在“信息报告系统”上报检测记录。评价结果由“信息报告系统”计算产出。“自建业务系统”用户使用全交换方式(监督检查、检测及综合评价结果记录全交换)或二次上报方式(监督检查、检测记录数据交换,综合评价结果使用“信息报告系统”副卡二次上报)上报评价数据。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将其作为本地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推进医改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重要措施来抓。监督、疾控、医政医管、基层卫生、科教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定期通报信息,形成工作合力。

(二)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指派专人负责,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保障工作顺利进行。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开展自查,对存在的问题立整立改。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督促指导和检查,不断提高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效率和水平。

(三)省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信息监测与分析,及时掌握工作进展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每年11月底将工作情况(含电子版)报送我委监督局。




附件: 附件1-6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19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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