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机房资〔2018〕4号《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的通知
国机房资〔2018〕4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北京市属缴存单位与三个分中心缴存单位间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账户转移事项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18〕62号)要求,现就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因工作调动,需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他分中心)之间办理转移的,统一调整为由转入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规程,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
二、职工调入资金中心归口管理的缴存单位,已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请持相关材料到资金中心合作银行经办网点申请将其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他分中心)累积的住房公积金转入。
职工本人办理的,请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单位集中代办的,请持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职工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和《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
三、职工调离资金中心归口管理的缴存单位,应及时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至资金中心集中封存户封存。已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他分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可向其申请将在资金中心累积的住房公积金转出。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
2.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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