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发〔2018〕8号《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积极推进省以下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4-28 01:32:25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积极推进省以下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工作的通知





法发〔20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办、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编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精神和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推进省以下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内设机构数量。


要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原则,在理顺职能、优化分工的基础上,精干设置内设机构,严格控制内设机构规模,杜绝1人或者2人庭(科、室)现象。实行扁平化管理,减少管理层级,优化工作流程,提高运行质效。政法专项编制50名以下(含本数,下同)的基层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总数一般不超过5个,51-100名的一般不超过8个,101-200名的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任务较重或201名以上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审判业务机构并从严审批。高级、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审级职能、案件数量、人员编制等情况,适当精简内设机构数量。各级人民法院的非审判业务机构数量不得超过审判业务机构数量。上下级法院的机构设置不必一一对应,上级法院不得要求下级法院对口设置相应机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法庭不纳入内设机构改革范围。纪检监察机构按照中央有关规定设置。

二、关于审判业务机构设置和审判团队组建。

积极推进审判职能优化、内部管理扁平化,加强审判管理监督,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需要设置审判业务机构。人员编制较少的法院,可以设置综合审判庭或不设审判庭。审判团队应结合案件数量、案件类型、难易程度和人员结构等实际情况灵活组建。要深入推荐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落实法官、合议庭办案主体地位,提高办案质量效率。

三、关于专业化审判组织建设。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高审判专业化水平,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在规定的内设机构总数内,根据案件数量、案件类型、办案法官、人员配备等实际情况,探索专业化审判组织的设置形式。案件数量、法官人数相对较少的,可在相关审判庭内设立专业化的合议庭或审判团队。

四、关于非审判业务机构的设置。

应当整合职能交叉、业务相近的非审判业务机构,撤并与审判机关职能无直接关联的机构,根据政工党务、司法政务、司法事物等职能综合设置相应机构。要理顺权责关系,优化工作分工,完善运行机制,提升工作效能。

五、关于内设机构的规范设置。

同一省(区、市)范围内,人员规模、案件数量相近的同级法院之间,内设机构的数量、职责和名称应当相对统一。要严格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设置内设机构,规范审判庭名称,不得随意设置。除立案部门(诉讼服务)、执行部门以外,审判业务机构应当称为“XX庭”,不得使用其他名称。要严格审批程序,基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方案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省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高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方案,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意见后,由省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党委审批后实施,并报中央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内设机构总数不超过5个的基层人民法院,可设置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综合审判庭、执行局、政治部(机关党委)、综合办公室(司法警察大队)等机构。内设机构不超过8个的基层人民法院,可设置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执行局、政治部(机关党委)、综合办公室(司法警察大队)、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等机构。内设机构不超过10个的基层人民法院,可设置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执行局、政治部(机关党委)、综合办公室、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司法警察大队等机构。基层人民法院在内设机构总数限额内,可结合实际确定机构名称。高级、中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审级职能、案件管辖、人员编制等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六、关于领导职数的使用。

内设机构整合后,相关领导职数不核减。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与组织部门、机构编制部门的沟通协调,扎实做好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的核定、使用以及内设机构精简后原有领导干部的分流安置工作,其职务职级及相关待遇保持不变。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应商同级党委组织部、政法委,积极探索改革后相关领导干部合理安排的路径和方法。认真落实法官助理、书记员职务序列改革,结合公务员职务职级并行制度改革,助理拓宽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的职业发展空间。注意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法院各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确保人民法院干部队伍稳定。

七、关于改革完成时限。

各省(区、市)要在基层人民法院全面推开内设机构改革,改革条件比较成熟的高级、中级人民法院可结合实际积极进行改革。基层人民法院和开展内设机构改革的高级、中级人民法院,要在2018年底前形成内设机构改革方案,完成审批程序,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2019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内设机构改革任务。如在时限内难以完成,相关高级人民法院应向最高人民法院和省级党委政法委、编办作出专项报告。

八、关于改革督察指导。

各级人民法院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决策部署,遵循司法规律,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稳妥推进内设机构改革。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切实担负起改革主体责任,加强对辖区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的组织领导,细化落实内设机构改革要求,指导制定内设机构改革方案,强化内设机构改革督察指导,加强同省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按期顺利完成内设机构改革任务。最高人民法院将切实加强改革督察指导工作,对于改革进展较慢的法院将适时进行督导,对于违规违法改革的法院将予以通报整改。省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工作,加强工作指导和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加快工作进度。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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