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服贸函〔2018〕376号《关于推广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经验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5-06 21:06:48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统计局 银保监会 知识产权局





关于推广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经验的通知




商服贸函〔2018〕3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国务院批准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各试点地区积极推进服务贸易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探索适应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在管理体制、促进机制、政策体系和监管模式方面先行先试,形成了5个方面、29条试点创新经验,经囯务院批准向全国复制推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制推广的内容和形式

(一)管理体制方面,包括建立服务贸易跨部门协调机制、建设 服务贸易统计监测体系、推动部门横向联动和数据共享、将服务贸易工作纳入地方政府考核等4条经验。

(二)促进机制方面,包栝支持服务贸易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搭建服务贸易金融支持平台、知识产权海外预警服务、地方层面与重点服务贸易伙伴加强合作等4条经验。

(三)政策体系方面,包括落实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设立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创新服务贸易融资政策、依托商业银行建设服务贸易(试点)支行、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对服务贸易的融资促进作用、促进国际人才流动便利、优化国际留学生政策等9条经验。

(四)监管模式方面,包括将服务贸易相关事项纳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对进出境研发用产品、特殊物品等监管模式创新,邮轮旅游、囯际会展等新兴服务出口便利化创新,“互联网+海关”改革等6条经验。

(五)新业态新模式方面,包括依托大数据推进服务贸易数字化,发展“互联网+中医药服务贸易”、语言服务贸易,纪录片方案国际预售融资模式,跨境电商物流帐款智慧管理模式,跨境电商出口保险服务创新等6条经验。

其中,建设服务贸易统计监测体系、创新出口信用保险服务、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多次进出境研发产品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落实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5条经验 由有关部门负责在全国复制推广;其余24条经验,由各省市或其他试点地区结合实际自行借鉴推广。

二、工作要求

各地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认识复制推广试点经验的重大意义,将复制推广工作作为加快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加大改革力度,创新体制机制,强化督促检查,积极创造条件,推动试点经验落地生根、取得实效。各地有关部门要主动作为,做好复制推广试点经验的支持和指导工作。2018年年底前将复制推广情况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报送囯务院服务贸易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商务部)。




 


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经验

 

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经验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doc/62984.html

本文关键词: 商服贸函, 推广, 服务, 贸易, 创新, 发展, 试点, 经验,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