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发〔2019〕22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问题解答第2号: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通知》【全文废止】

浏览量:          时间:2022-01-03 00:46:04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问题解答第2号: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通知》【全文废止】





银保监发〔2019〕22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21年12月30日发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52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2019年1月,银保监会印发《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7号),允许保险资金投资符合条件的银行发行的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为增强银行保险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银保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问题解答第2号: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4月28日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问题解答第2号: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






问:2019年1月,中国银保监会印发《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7号),允许保险资金投资符合条件的银行发行的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保险公司编报偿付能力报告时,如何评估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最低资本?

答:保险公司投资银行发行的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8号:信用风险最低资本》,计量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的最低资本。其中,风险暴露为其账面价值;政策性银行和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的基础风险因子为0.20,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基础风险因子为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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