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科教〔2019〕30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19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19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
财科教〔2019〕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号)等要求,根据2018年教育事业统计数据,现核定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2019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项目代码:Z155050000001),详见附件1。如果相关转移支付办法有调整或变化,将再行清算。该指标收入列1100245“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5“教育支出”相关项。现提出有关要求如下:
一、调整完善学生生活补助政策。
从2019年秋季学期起,将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学生,以及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纳入生活补助范围。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为年生均小学1000元、初中1250元,按照国家基础标准50%的比例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继续由中央与地方财政统一按照5:5的比例分担。各省级教育、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要求,重新核定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贫困面和非寄宿生贫困面,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于2019年6月30日前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继续落实好“两免一补”政策,指导市县教育、财政部门组织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生活补助发放工作,提高资助的精准度。
二、统一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分担比例。
从2019年春季学期起,农村公办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档按比例分担,其中:第一档、第二档中央财政分担比例由50%分别提高至80%、60%;第三档、第四档、第五档中央财政由奖补支持调整为分别分担50%、30%、10%。上述各档所包括的省份详见国办发〔2018〕6号文件。各省级财政、教育部门要统筹安排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资金和自有财力,加快推进贫困地区消除“大班额”,着力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
三、加大综合奖补力度。
在继续对各地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给予奖补基础上,对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关于“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等要求较好的有关省份,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由各省统筹用于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相关支出。
四、提高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标准。
从2018年7月1日起提高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标准,年人均补助标准中部地区由3.16万元提高到3.52万元、西部地区由3.46万元提高到3.82万元。根据各地2019年招聘计划及以前年度招聘教师人数核定下达预算。各省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切实保证符合条件的特岗教师享受提标政策,确保特岗教师工资正常发放。
五、调整完善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政策。
将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标准由中央与地方分别制定,调整为统一制定国家基础标准,为每生每天4元。国家试点范围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所需经费继续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试点范围为其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民族县、边境县、革命老区县,具体实施步骤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并按照国家基础标准统筹安排经费,中央财政给予生均定额奖补。从2019年秋季学期起,对地方试点补助标准已达到每生每天4元的省份按照每生每天3元给予定额奖补;未达到4元的省份继续采取分档奖补方式。
六、瞄准突出问题和重点任务精准发力。
各省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切实发挥省级统筹作用,督促和指导地方做好义务教育保障攻坚工作,着力推进“控辍保学”,把满足基本需要放在首位,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在政策制定、项目布局和资金投入时,要在坚持既定的脱贫攻坚目标和现行扶贫标准的基础上,采取超常规举措,精准施策,最大限度向“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和建档立卡等贫困人口倾斜,严禁违规提标扩面。在安排具体项目时,要同发展改革部门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核对,避免交叉重复。
七、切实加强绩效管理。
各省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参照2019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整体绩效目标(附件2),结合中央财政补助额度,对本省绩效目标进行调整,在收到预算文件60日内填报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案后的绩效目标作为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同时,请参照中央做法,将你省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做好省内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对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将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
1.2019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表
2.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整体绩效目标表
财政部
教育部
2019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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