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函水〔2012〕157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港澳航线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港澳航线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
厅函水〔2012〕157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上海市、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近期,港澳航线运输市场经营者和船舶运力增长迅速,总体呈现运力过剩、竞争过度等态势。为进一步加强港澳航线运输管理,引导市场平稳有序发展,保障市场健康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港澳航线运输船舶规模
经营国内沿海各对外开放港口至港澳航线运输的,船舶载重吨应为5000吨以上;仅限经营广东省、福建省、海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对外开放港口至港澳航线运输的,船舶载重吨应为2500吨以上;仅限经营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对外开放港口至港澳航线运输的,船舶载重吨应为1500吨以上。
二、规范港澳航线管理申报程序
(一)企业新增运力(含新建、购置船舶及通过新建、购置方式更新现有港澳航线运力)从事港澳航线运输,应通过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我部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应包括:申请书,申请人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港澳航线水路运输批件;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协议、验资报告,运输合同或协议;安全管理符合证明(DOC)(或安全委托管理协议及安全委托管理公司DOC)复印件。
(二)经我部批准新增的运力(其实际吨位以我部核准的吨位上下浮动10%为限)投入营运,应通过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我部提出申请。现经营港澳航线运输企业通过扩大自有船舶经营范围方式更新现有港澳航线运力无需申请运力指标,可直接申请投入营运。
申请材料应包括:申请书;申请人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港澳航线水路运输批件;安全管理符合证明(DOC)(或安全委托管理协议及安全委托管理公司DOC)复印件;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和法定检验证书副本或复印件(船检证书注明该船适航区域);船舶入级证书及附件;国内购置船舶的,需提供由经我部公布的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出具的交易发票(复印件)。
三、切实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一)加强信息引导,建立市场供需信息预警引导机制,为港澳航线运输经营者提供准确信息,引导市场健康发展。加强对港澳航线运输市场的分析研究,及时掌握市场形势变化及企业经营总体状况,针对不同船型定期分析港澳航线市场运力供需情况,每半年向我部报送分析报告,并发布港澳航线运输经营者及运力信息。
(二)督促和引导港澳航线运输经营者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经营,加强行业自律,公平竞争,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障港澳航线运输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三)加大对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并及时发布检查结果。禁止挂靠经营行为,一经发现,取消相关经营者的经营资质。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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