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政法〔2019〕147号《水利部关于印发河湖违法陈年积案“清零”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河湖违法陈年积案“清零”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水政法〔2019〕147号
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打赢河湖执法3年攻坚战,巩固和拓展河湖执法成果,维护良好水事秩序,促进河湖健康,我部研究制定了《河湖违法陈年积案“清零”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水利部
2019年5月13日
河湖违法陈年积案“清零”行动实施方案
为打赢河湖执法3年攻坚战,巩固和拓展河湖执法成果,维护良好水事秩序,促进河湖健康,决定在全国开展河湖违法陈年积案“清零”行动,特制定河湖违法陈年积案“清零”行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关于加强执法监管的部署要求,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水法律法规,聚焦“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总基调,健全完善河湖执法监管体制机制,以创建“无违”河湖为目标,坚持有违必查、有查必果,严厉打击非法侵占河湖、非法采砂、非法取水、违法涉河建设、违法设障、人为造成水土流失和破坏水利工程等违法行为,巩固和拓展河湖执法成果,维护河湖健康。
二、实施重点
2020年6月底前对2018年前积累的河湖违法陈年积案基本“清零”,同时抓好年度新发生违法案件的查处整改,消存量、遏增量,维护河湖良好的水事秩序。
本方案所称违法陈年积案,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实施后发生,重点是“应立未立”和“已立未查”的水事违法案件。
(一)查处重点
1.非法侵占河湖及违法涉河湖项目,重点是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及未按照行政许可批复要求建设等行为。
2.非法采砂,重点是在禁采区、禁采期,或者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采砂等行为。
3.非法取水,重点是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等行为。
4.人为造成水土流失,重点是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开工建设等行为。
5.其他违法活动,包括在河湖管理范围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等活动;违法设障、非法种植碍洪林木及高秆作物、破坏水利工程和水文设施等行为。
(二)依法分类处理
1.对非法侵占河湖及违法涉河湖项目,依法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严重影响河湖行洪功能、河势稳定、堤防安全以及占而不用的,原则上要限期清除,争取在2020年6月底、确保在2020年底前完成。对可以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的,要尽快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对上述违法行为,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2.对非法采砂,依法严厉打击,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罚款到位;情节严重的,依法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对涉嫌犯罪的,要积极运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送公安机关,加大打击力度。
3.对非法取水,要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罚款到位;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依法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4.对人为造成水土流失,要立即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限期补办手续,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5.对其他违法活动,要采取有力措施,限期完成整改,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对相关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措施和行政强制决定的履行情况要加强跟踪检查,尚未整改到位或者履行到位的,要限期整改、履行。对拒不整改、履行的,要依法组织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构成犯罪的,要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要将中央扫黑除恶决策部署贯彻于“清零”行动的全过程,在查处河湖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涉黑涉恶及其“保护伞”问题线索的,要及时向公安等机关移交线索,并积极配合做好调查取证等工作,严查实处一批重大涉河湖违法案件。
(三)加强挂牌督办
各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抓好对河湖违法案件的挂牌督办,并对挂牌督办案件查处整改情况公开通报,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措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决定,严格执行到位。水利部将聚焦强监管要求,挂牌督办一批查处难、整改工作阻力大的重大河湖违法案件。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9年5月15日-5月30日)。各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全面部署河湖违法陈年积案“清零”行动,并于5月30日前,将工作实施方案报水利部,抄报有关省级河长、湖长。
(二)全面梳理排查(2019年6月1日-6月30日)。各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管理范围和辖区内河湖违法行为及案件进行全面排查,对陈年积案和年度新发生的违法案件梳理归类,逐一登记造册建账,完成查处和整改案件台账(见附件),并实行动态管理。
(三)制定查处方案(2019年7月1日-7月10日)。各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针对案件及涉案人,制定查处和整改方案,逐一明确执法主体(原则上为立案单位,有关河湖执法职权由综合执法机构行使的,综合执法机构为执法主体)、督办主体(原则上为执法主体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任主体(原则上为立案单位的同级人民政府或有关河长湖长)“三个主体”,落实查处和整改措施、时间节点等,依法严格查处,杜绝违法案件不立不查现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查处和整改方案报送水利部、有关省级河长、湖长;流域管理机构要将查处和整改方案报送水利部,并抄送相关地方省级河长办。
(四)依法查处整改(2019年7月1日-2020年5月31日)。各执法主体要严格执法,依法履职到位。对未进入司法程序的陈年积案要在2020年5月31日前完成;对进入司法程序的,要加大跟踪协调力度,尽早结案。年度新增违法案件,原则上要在次年3月底前结案“清零”。
(五)抽查督办落实(2019年9月1日-2020年3月31日)。各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层级交办、挂牌督办等措施,督促有关地方及时查处和整改“清零”。流域管理机构组织对其直属单位和管理范围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法查处整改工作进行抽查督办。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市县依法查处整改工作进行抽查督办,确保陈年积案完成“清零”。
(六)及时验收总结(2020年6月1日-2020年6月3日)。6月底前,各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完成本流域和本辖区河湖违法陈年积案“清零”行动的验收和自评,形成专题报告,报水利部。报告要全面总结“清零”行动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剖析问题及根源,研究提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河湖执法的对策建议,为打好河湖执法3年攻坚战奠定基础。各地要把河湖违法陈年积案“清零”行动开展情况作为重点内容,纳入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予以考核。鼓励各地积极探索河湖执法第三方评估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流域管理机构和有关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是管理范围和辖区内“清零”行动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突出重点,周密部署,明确责任,务求实效。各级河长办与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将“清零”行动情况及时向河长湖长汇报,河长湖长要加强对“清零”行动的组织领导,落实牵头部门和各有关部门工作责任,切实把“清零”行动抓实抓好。
(二)加强从严执法。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河湖违法行为要敢于动真碰硬,该处罚的坚决处罚,绝不以整改代替处罚;该移交公安等司法机关的坚决移交,绝不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要积极探索创新执法方式方法,提升执法广度、深度和专业度,确保“清零”行动“严紧硬”,见实效。
(三)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水利综合执法,加强水政监察队伍建设,增强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要依托河长制平台综合协调优势,总结推广和创新完善地方党委政府主导、水利部门牵头、公安等相关部门参与配合的河湖综合执法、联合执法机制。要加强流域与区域、区域与区域之间的协作联动,强化河湖执法与河湖“清四乱”、相关业务日常监管有效衔接。要落实经费保障渠道,不断提升水行政执法效能。
(四)加强调度统计。要强化对“清零”行动的定期调度工作,及时发现纠正问题。整改台账、整改进展等均通过“水行政执法统计直报系统”(http://mwrdb.mwr.gov.cn)填报,具体填报细则文件通过直报系统下载。自6月份开始,“清零”行动实行月报制度,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于每月2日前(遇节假日提前至节前最后一个工作日)将上个月整改台账报送水利部。
(五)加强宣传发动。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发挥舆论监督引导作用,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加大违法案件曝光力度。要采取多种方式对“清零”行动进行宣传报道,以案释法,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河湖管理保护的氛围,确保“清零”行动顺利开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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