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综械注〔2019〕41号《国家药监局综合司转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推荐性国家标准计划通知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转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推荐性国家标准计划通知的通知
药监综械注〔2019〕41号
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浙江、山东、湖北、广东省(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中检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
近日,我局收到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2018年第四批推荐性国家标准计划的通知》(国标委发〔2018〕83号)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第一批推荐性国家标准计划的通知》(国标委发〔2019〕11号),涉及我局15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现转发你单位。请根据具体任务分工,做好推荐性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相关省(市)局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本行政区域标准承担单位开展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要求完成。
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要认真组织协调相关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严格按照《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范》开展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强业务管理和检查指导,保证标准质量和水平。
三、承担标准制修订任务的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要做好标准起草、验证、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等工作,广泛听取意见,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确保标准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以及与相关政策要求的符合性。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19年5月8日
附件:
1、《关于下达2018年第四批推荐性国家标准计划的通知》(国标委发〔2018〕83号)
2、《关于下达第一批推荐性国家标准计划的通知》(国标委发〔201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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