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库〔2019〕25号《财政部关于开展2018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开展2018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库〔2019〕25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加快推进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15〕212号)等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开展2018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一)试点中央部门。
40个,名单见附件。
(二)试点地区。
全国3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二、工作内容
(一)试点中央部门编制2018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
试点中央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8〕29号)规定,编制本部门2018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
试点中央部门应按规定向所属预算单位布置编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具体事宜。
(二)试点地区财政部门组织编制2018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
试点地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8〕29号)规定,组织本级预算部门编制2018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
试点地区乡镇预算单位政府部门财务报告试点编制工作由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定。
(三)试点地区财政部门编制2018年度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试点地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8〕30号)规定,在组织编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的基础上,编制本级政府2018年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试点地区乡镇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试点编制工作由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四)部分试点地区财政部门编制2018年度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山西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浙江省、重庆市、广东省、海南省、北京市、安徽省、青岛市、宁波市、深圳市等12个地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除完成上述编制工作外,还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合并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8〕66号)规定,编制2018年度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编制2018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以及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时,暂不要求填报财务报表中的年初数、本年增加、本年减少和上年数。
三、工作要求
试点中央部门和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中央部门和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抽调有关方面业务骨干,组成相对固定的工作班子。试点中央部门和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要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试点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内容、职责分工、实施步骤、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等。工作方案应于2019年5月底前报送财政部(国库司)。
(二)夯实管理基础。试点中央部门和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形成账务和业务相关联的控制机制,确保账实相符。要按照有关规定全面清查资产负债,及时清理往来事项,对清查出未入账的资产,要明确资产权属单位,及时记入单位会计账,并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表有关数据相衔接。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股权投资管理,建立相关管理台账,详细记录股权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要按照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债务管理工作。
(三)加强宣传培训。试点中央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及预算单位原则上应配备具备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或取得大学财会类专业专科学历及相应水平以上的人员从事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培训,使相关业务人员熟练掌握政府财务报告编制方法和要求。试点中央部门和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要集中一批骨干力量,成立业务指导组,对基层预算单位采取一对一、点对点的指导,以保证编制工作质量。
(四)规范会计核算。试点中央部门及其所属预算单位和试点地区预算单位要结合政府财务报告编制需求,严格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和制度规定,规范会计核算,记录政府内部往来、收支对象等相关信息,加强账务核对,为编制政府财务报告提供基础信息。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加强政府股权投资、政府债务等资产负债的核算,做好相关对账工作;要督促预算单位严格执行会计准则制度,加强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
(五)认真总结经验。试点中央部门和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要认真总结编制工作经验,研究完善编制方法;加强政府财务报告分析应用,收集整理本部门、本地区政府财务报告分析应用案例,深入研究提出完善政府财务报告分析指标体系的建议;及时撰写试点工作总结,具体包括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相关政策建议等内容。
(六)保证编报质量。试点中央部门和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编制和审核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以及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做到方法规范、内容完整、数据可靠、分析深入。
四、报送要求
(一)试点中央部门应于2019年8月31日前将2018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纸质版)和电子数据、试点工作总结(纸质和电子版),以及所属单位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电子数据报送财政部(国库司)。
(二)试点地区省级财政部门应于2019年8月31日前将省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纸质版)和电子数据及相关资料、本地区试点工作总结(纸质和电子版),以及所属市、县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电子数据报送财政部(国库司)。
(三)山西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重庆市、海南省、北京市、安徽省、青岛市、宁波市、深圳市等12个地区的省级财政部门应于2019年9月30日前将本辖区内所有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的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电子版)报送财政部(国库司),同时报送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的本省(市)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纸质版)。
五、其他事项
(一)试点中央部门应使用政府财务报告管理系统报送政府财务报告电子数据,有关事宜另行通知。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要按照《关于开展政府财务报告管理系统建设应用的通知》(财信办〔2016〕25号)和《关于开展政府财务报告管理系统建设应用的补充通知》(财信〔2018〕10号)要求及时做好系统部署工作,确保政府财务报告电子数据通过系统上报。
(二)涉及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预算单位,具体编制主体范围比照2018年度部门决算编制主体要求确定。
(三)2018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结束后,财政部将适时组织政府财务报告审核工作。
(四)非试点中央部门应按照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要求,组织所属单位积极做好清查核实资产负债、细化会计核算、健全内部控制等相关基础准备工作。
(五)试点单位在试点工作中遇到问题和情况,请及时与财政部(国库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8552970 68552971。电子信箱:zfcwbg@126.com。
附件:试点中央部门名单
财政部
2019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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