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办水函〔2019〕644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中央补助资金清算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中央补助资金清算工作的通知
交办水函〔2019〕644号
天津、河北、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财政厅(局),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中国船级社: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977号)、《财政部关于〈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建〔2016〕878号),为切实做好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清算工作,经交通运输部和财政部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算范围
(一)中央财政用于海船提前报废更新(限新建船舶)的资金。新建船舶应在政策实施期开工,于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新建,并按规定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核准。
(二)中央财政用于内河船舶改造、新建的资金。新建内河示范船应在政策实施期开工,于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新建;采用动力系统整体更新方式改建为LNG动力示范船应在政策实施期开工,于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完成改建。以上船舶应按规定经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核准。
二、清算依据
本次清算工作主要是对改造、新建船舶申请补助条件的符合性和补助金额计算的准确性等进行审核,有关文件依据如下:
(一)《财政部关于印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977号);
(二)《财政部关于〈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建〔2016〕418号);
(三)《财政部关于〈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建〔2016〕878号);
(四)与清算有关的其他文件。
三、报送材料
各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照财建〔2015〕977号和财建〔2016〕878号文件要求,将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的清算报告和清算材料审核后于2019年5月17日前联合向交通运输部和财政部报送,没有新建或改建船舶的应零报告。其中涉及内河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的清算报告和清算材料,按船舶经营范围,分别抄送交通运输部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清算报告应包括符合清算条件的改造、新建船舶应补助的中央资金金额,此次清算后资金缺口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内容。清算材料应包括:
(一)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或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核准的每艘船舶补助(资金)申请表(纸质材料);
(二)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准的每艘改造或新建船舶完工报告书(纸质材料,海船不涉及新建完工报告书);
(三)符合清算条件的改造、新建船舶明细表,海船提前报废更新补助填报附件1,内河船型标准化补助填报附件2—4(附表需同时报送电子版和纸质材料);
(四)其他必要的补充证明纸质材料。
四、有关要求
(一)各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资金清算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报送材料完整、真实、准确。本次清算后,凡再出现未纳入清算的内河运输船舶的情况,所需补助资金由地方统筹解决,中央财政不予考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指导,各有关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一船一档”的原则,完善改造、新建船舶原始档案并将档案集中存放。中国船级社和地方船舶检验机构应认真核查有关船舶的开工新建情况,严格出具开工证明。对审核不严、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对2017年内河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清算和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清算工作中确认的补助金额计算错误、不符合补助条件的船舶,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应于2019年5月13日前将上述内河船信息书面反馈给各有关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海船报废更新补助资金计算错误和不符合补助条件船舶信息见附件5。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船舶一律不予发放补助资金,已经发放补助资金的,应按规定由当地财政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收回。对补助资金计算错误的,应予收回多发金额或补发少发资金。
(四)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应严格按照要求,负责对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的内河船资金清算报告、清算材料做好合规性审核工作,并于2019年5月底前将审核报告报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9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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