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监督〔2019〕109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专项巡查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6-09 00:23:18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专项巡查工作的通知






办监督〔2019〕109号






建安中心,各流域管理机构:

为督促各地全面做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信息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确保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有序开展,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办监督函〔2019〕457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利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办监督函〔2019〕369号)要求,按照部2019年督查检查考核实施计划,经研究,拟于2019年6月、9月和10月开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监督专项巡查。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针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信息系统上线运行工作重点和相关要求,督促水利工程参建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隧洞工程等高风险施工安全管理,督促加快水利安全生产信息系统上线运行,切实提升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防范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工作分工

(一)巡查范围和原则

1.巡查范围

拟在全国范围内选取水利工程建设任务重或水利安全生产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上线运行工作推进较缓的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部分“172项重大水利工程”开展巡查。

2.选点原则

选取项目以工程规模较大,安全风险高、施工难度大、技术要求严、交叉作业多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为主,优选隧洞工程,无隧洞工程的地区选择含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等其他危险性较大工程的项目。

部监督司、建安中心从“172项重大水利工程”中选取18项工程进行巡查;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16个省份的项目(不包含以上18个项目)进行巡查,每个省份选取8个在建项目,并查看16个省份项目所在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监管工作。各单位巡查省份和具体项目另行分别通知。

(二)工作形式

对本次建设项目的巡查以暗访方式开展,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巡查以明查方式开展。

各单位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采取分设巡查组分批次开展巡查工作。巡查工作组应选派熟悉项目情况,专业水平高,责任心和业务能力强的同志参加,每组4人左右,实行组长负责制。

三、工作内容和程序

(一)工作内容

1.项目巡查内容

对照《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中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进行逐项检查,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是否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导则(试行)》(办监督函〔2018〕1693号)的要求,制定危险源辨识与风险管理制度,开展危险源辨识与风险等级评价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和风险等级为重大的一般危险源专项档案,重大危险源报有关部门备案等情况。

(2)是否按照《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水安监〔2017〕344号)开展隐患排查,对事故隐患治理实行闭环管理并按规定录入水利安全生产信息上报系统,对重大事故隐患“五落实”等情况。

(3)是否按规定实行安全生产“三类人员”教育培训和考核、作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新上岗人员教育培训和考核、其他施工管理人员年度安全教育培训等情况。

(4)基坑支护和降水工程、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围堰工程等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是否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以及方案审核、审查、审批、备案、落实等情况。

(5)是否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在工程开工前、单项工程或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前、工种施工前、交叉作业时以及施工过程中作业环境或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时等关键节点,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及施工作业人员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内容针对性及操作性等情况。

(6)施工区域安全管理措施是否落实,设备设施(尤其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重大危险源辨识和管控、洞口及临边防护、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劳动保护用品使用、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

(7)是否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等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救援人员、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开展应急演练等情况。

(8)项目法人用户是否启用新系统。

2.水行政主管部门巡查内容

(1)是否按照《水利部关于开展水利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指导意见》(水监督〔2018〕323号)的要求,组织辖区内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工作,是否针对不同风险等级制定分级管控措施,是否对重点区域、重点项目、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大危险源开展重点监管等情况。

(2)是否落实《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水安监〔2017〕409号)的要求,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建立辖区内的重大事故隐患台账、采取监管措施、实行闭环管理等情况。

(3)是否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预案是否符合实际、实用有效,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备案,是否开展了应急处置演练等情况。

(4)是否开展水利安全生产执法,以及推进执法工作规范化、信息化等情况。

(5)新系统培训及使用情况。辖区内新系统培训工作情况,包括培训时间、培训范围和培训方式等;新系统用户启用情况,包括用户总量、未启用数量和未启用原因等;新系统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推进措施。

(二)巡查程序

1.检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巡查组对项目所在省、市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明查,并将信息分别填入附件1。

2.赴项目现场开展工作。巡查组赴现场项目部查看资料并对工程现场进行检查,查看项目法人用户是否启用新系统,并将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意见填入附件2。

3.反馈问题。巡查结束后,与项目法人和项目各参建单位座谈并反馈巡查发现问题,要求有关单位尽快整改并举一反三,进一步开展自查自纠。

4.完成巡查报告。巡查完成后,根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提出项目责任追究建议填入附件3。编写巡查工作报告,巡查工作报告参考提纲见附件4。

四、工作时间安排

本次巡查工作的总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工作部署。6月8日前,部署巡查工作,各单位将本次工作的负责人和联络员报部监督司。

(二)制定方案。6月8日-6月15日,各单位完成工作方案的制定,组建巡查组,并将工作方案报部监督司。

(三)现场督查。6月15日-6月30日和9月1日-10月31日,各单位根据分工,派出巡查组,开展现场巡查工作,并于7月15日、10月5日和11月5日前将上月巡查情况报部监督司。

(四)提交成果。11月15日前,完成巡查工作成果汇总,并将汇总结果和巡查报告报送部监督司。

(五)情况通报。部监督司将督查发现的问题向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印发“一省一单”,并根据责任追究办法确定的原则进行约谈、通报,提出处罚建议。

(六)工作总结。总结经验做法,健全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四不两直”的方式对具体工程项目开展巡查工作。

(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巡查工作,创新工作方式与手段,耐心细致地开展巡查工作,留存必要的影像资料,并对巡查结果负责。

(三)各单位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工作纪律。同时,做好巡查工作经费的保障工作、加强对巡查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确保巡查工作顺利开展。

(四)各单位务必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时间节点报送相关材料及提交报告,巡查中发现重大问题或突发情况应及时报告部监督司。

(五)全体工作人员工作期间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巡查工作信息,不得提前向被巡查单位透露有关问题定性和责任追究等相关信息。

如在工作中有疑问,请联系部监督司。

部监督司联系人:石青泉  徐安

联系电话:010-63203262  5260

邮箱:anquan@mwr.gov.cn



附件:【官网下载

1.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表

2.项目现场检查表

3.项目责任追究建议清单

4.巡查工作报告(提纲)




 

水利部办公厅

2019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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