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发〔2019〕61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推动国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建设发展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推动国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建设发展的通知
广电发〔2019〕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总局直属各单位,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办公厅,中国教育电视台,中央有关单位:
为推进全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和规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充分发挥示范先导作用,增强集聚和规模效应,促进产业做大做优做强,现就推动国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建设和发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国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命名,主要体现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内容制作、分发传播、用户服务、技术支撑、生态建设以及运营管理等领域,涉及科技创新、高新视听、融合发展、链条重构、平台云化等方面研发、实践、应用的优势资源集聚,推动广播电视理念创新、技术创新、服务创新、业态创新、模式创新,有效带动市场发展和社会投入。重点包括:通过软件定义、数据驱动、算法重构等方式,实现选题策划、素材集成、需求组合、分析预测、创作生产的内容制作流程智能化,开展基于用户收视行为深度分析的全流程智能化内容生产体系建设;适应媒体服务移动化、交互化、个性化的趋势,充分应用云计算、人工智能、大数据、5G、超高清等新技术,打造融媒化制作、智慧化传播、精准化服务的智慧广电融媒体和智慧广电生态体系;服务国家“一带一路”建设等开放合作项目,以企业联盟和服务平台等方式积极推动广电产品和服务对外出口;与相关产业深度融合对接,支持广播电视衍生品和后产品开发营销,带动广播电视及网络信息设备生产的产业集聚发展模式等。
基地(园区)可以集中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某一领域或某一方向,也可以涵盖产业多个环节多个领域,一般要在产业创新发展方面具备一定基础、规模和特色,以集聚特色产业高端要素为核心,能够对本地区和周边区域产业发展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经总局批准,对各地申报国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且符合条件的,按照国家机关对产业基地(园区)命名的一般形式,可命名为“中国(地名)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中央级单位及企业申报国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且符合条件的,可命名为“国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具体名称根据各基地(园区)的优势和特色确定。
二、申报条件
申报国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条件。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地方申报的基地(园区)进行审核后报送总局。中央有关单位对所属单位及企业申报基地(园区)进行审核后报送总局。
(一)申报基地(园区)主体的基本条件
1.拟申报的基地(园区)已被明确认定为省部级重点项目:地方申报应有省级党委、政府部门批复设立该基地(园区)的政策文件;中央级单位及企业申报应有主管单位批准设立的文件。
2.拟申报的基地(园区)应在前述基本要求方面具有较强的优势:技术研发创新能力明显,技术融合应用效果较好,创新能力突出;入驻的科研、融媒体等企业数量较多,吸纳就业能力明显,集聚作用突出;行业龙头或骨干企业已入驻基地(园区),对周边区域和产业辐射效应明显,引领作用突出;基础设施和产业服务平台较为完备,平台效应突出;相关技术、人才、资本、政策等资源丰富,具备产业后发优势,发展潜力突出。
3.拟申报的基地(园区)应有完整的发展规划、建设计划和建设方案,地方政府有支持该基地(园区)发展的土地、资金等方面具体政策举措,并将支持基地(园区)建设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
4.拟申报的基地(园区)应有相应的领导管理体制,已建立健全相关管理机构和运营主体,有完善的相关制度和机制。
(二)申报基地(园区)的主要材料
申报基地(园区)时,需提供以下主要材料并确保真实有效。
1.基地(园区)的基本概况,包括批复成立文件、领导管理体制、运营主体、主要产品和服务领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方面的综合情况。
2.基地(园区)主导产业、优势产业情况及在本行业或本领域内的地位、示范带动作用、品牌影响力及近两年经营情况。
3.基地(园区)在内容、技术、模式、业态、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的突出业绩及近年获得的表彰奖励情况。
4.基地(园区)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5.政府对基地(园区)土地、规划、项目、金融、资金、人才等方面的政策支持情况。
三、规范管理
(一)总局负责认定命名和宏观指导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总局对拟申报的基地(园区)组织考查研究认定后,在总局网站公示拟命名的国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名单。正式命名后,总局将从争取政策支持、加强业务指导、宣传推广示范、支持承办行业大型活动等多个层面促进基地(园区)建设发展。建立基地(园区)综合分析报告机制,推动基地(园区)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实行动态管理的原则。对于未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因管理失当或提供的产品和服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及严重后果、连续多年未发挥优势作用等的基地(园区),总局将视情况予以通报、责令改正、警示或撤销命名。
(二)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中央有关单位负责加强指导和管理监督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基地(园区)申报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同时加强统筹规划,做到合理布局。积极为本地区已命名基地(园区)建设发展争取扶持政策,加强服务指导,发挥区域优势,实施品牌战略,推动新技术研发应用和融合创新,鼓励实施特色化创新型产业项目。加强对本地区基地(园区)的综合协调、动态管理、全面监督,切实发挥基地(园区)的示范引领作用。中央有关单位按照上述要求,对所属中央级单位及企业基地(园区)加强指导和管理监督。
(三)基地(园区)单位承担具体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
基地(园区)单位对基地(园区)的建设、运营、管理承担主体责任,要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要强化目标导向,按照发展规划和建设方案,实现基地(园区)高质量创新性发展。各地基地(园区)单位于每年1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将上一年度发展情况报告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送总局规划财务司。中央级单位及企业的基地(园区)年度发展情况报告于每年1月31日前经其主管单位报送。
(四)其他有关事项
对总局此前已经命名的基地(园区),属于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方面的,要进行全面梳理,按本通知精神纳入统筹管理,推动转型升级,并按上述时间要求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告。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2019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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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广电发,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广播, 电视, 网络, 视听, 产业, 基地, 园区, 建设, 发展,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