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调查办发〔2019〕18号《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近阶段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6-26 20:53:46

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近阶段工作的通知






国土调查办发〔2019〕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

目前,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已经进入冲刺阶段,大部分县级“三调”初始调查任务已经基本完成,省级检查已全面铺开,国家级核查也已正式启动。同时,全国各地逐步进入高温多雨季节,台风、暴雨、高温等气象因素影响和山洪、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多发频发,四川长宁还发生了“6.17”地震,给当地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损失,也给“三调”相关工作带来了不利影响,调查队伍外业人员无法正常开展工作,不少地方基层人员工作重心转向应急抢险救灾。针对上述情况,为做好近阶段“三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安全意识,保障安全生产

请各级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三调办”)根据当地气候气象和天气特点,分析其给“三调”安全生产工作造成的不利影响,严格按照《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19〕11号)要求,因地制宜制定切实可行的“三调”安全生产风险防范应急预案,突出抓好作业安全教育,强化安全意识,认真做好交通设备保养、通讯设施维护、医疗救援保障等工作,层层压实安全生产责任,积极主动防范各类风险,以确保“三调”作业人员生命安全、确保“三调”设备和成果资料安全。要使全体外业工作人员掌握并运用好防洪、防台风、防雷击、防地灾、防中毒、防中暑等相关知识,切实增强全体人员自觉防范风险和临险处置的能力。内业场所要采取通风、降温、防暑、避暑措施,为相关人员提供适宜、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必要条件。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应急值班值守工作,做好各类应急抢险救灾准备工作,遇有极端天气或突发安全生产事件,要及时做好救灾和人员救助救治等应急处置工作,有关情况应在第一时间上报全国三调办。

二、坚持时间服从质量原则,因地制宜重排成果报送计划


少数尚未完成“三调”初始调查任务的县级调查单元,不要急于追求进度的加快,而要始终将数据的真实性和质量的可靠性放在首位,真正把精力集中在县级调查成果的真实准确可靠上,确保一次性通过省级和国家级核查,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返工现象的发生。

已向省级三调办上报初始成果的县级调查单元,要自觉地组织一次回头看,在查漏(查找漏调图斑)、补缺(补充缺失的标注)、改错(改正错调图斑和地类)和补证(补充举证缺失的相关资料)上下足功夫。在省级和国家级核查意见下达后,不仅要做好相关的整改工作,还要举一反三,再进行一次彻底的筛查,全面降低差错率,全力保障数据成果的真实准确可靠。

省级和全国三调办在组织县级初始成果的核查工作时,不仅要逐一对县级调查成果按规程规范进行认真核查,指出其存在问题和给出质量评价,同时还要对共性问题及时提出针对性的整改意见。全国三调办与省级三调办要及时沟通核查中出现的问题,共商解决办法,并跟踪整改结果。

各级三调办要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度当前工作,处理好成果质量、安全生产和工作进度的关系,不得不顾质量盲目赶进度,也不得不顾安全盲目赶进度,可适当增加县级调查及整改时间,在县一级把工作做细、情况模实、数据搞准,力争上报的县级调查成果在省级及国家级核查时能一次通过。各省级三调办要对本区域内县级“三调”质量和进度情况进行摸底,重新编制成果报送计划报全国三调办。对确因天气或其他自然灾害等原因影响工作进度的地方,待暴雨、台风等天气结束或地震地灾等自然灾害抢险救灾等工作完成后,及时调集人员力量帮助其开展“三调”攻坚,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把工作进度赶上来。

三、严格工作流程,不折不扣地执行“三调”全国统一标准和要求

请各级三调办严格执行“三调”全国统一标准和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17〕48号)和经国务院审定的《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18〕1号)精神,严格执行《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实施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18〕18号)、《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TD/T 1055-2019)、《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有关内容与要求的补充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19〕7号)、《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技术规定》(国土调查办发〔2019〕12号)和两批问答题等文件的相关要求,开展调查工作,确保任务完整、标准统一、数据准确、质量合格。各地不得擅自调整调查标准和要求,对于上述文件已经明确的调查标准和要求要严格执行,对于地方认为确有特殊情况,执行统一标准和要求有异议的,要及时请示上级三调办,并在得到回复前严格按照统一标准和要求进行调查,意见回复后必须坚决执行,不得持观望和闯关心态,不得强行上报不符合统一标准和要求的成果。如有这种情况发生,将在全国通报批评。

上级三调办要及时研究,对下级三调办提出的技术问题,一般问题要当日回复,重大问题三日内回复,突破国家统一标准和要求的问题,要报经全国三调办研究,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后执行。对已经明确处理意见的技术问题,地方仍认为有特殊情况需要考虑的,在执行统一标准和要求的同时,要在成果逐级上报时说明有关情况,并附带涉及的图斑清单,以便在“三调”后续成果分析时统筹考虑、区别对待。

同时,请各级三调办加强数据库质量管理,拟上报国家的县级“三调”复核成果应通过省级数据库质量检查,发现问题的要及时予以完善,不得上报存在数据库质量问题的成果,避免因数据库质量原因影响“三调”总体工作进度。

四、按照多措并举要求,进一步优化“三调”举证方式

请各级三调办重视“三调”图斑举证工作。图斑举证是保证“三调”成果真实准确的重要保障措施,各级三调办要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和要求,坚持应举尽举,上报国家开展核查的县级成果必须包含完整的举证信息。同时,各级三调办应积极采取无人机举证、连续图斑分段举证、类似图斑典型举证、局部航飞影像举证、承诺举证等方式,在保证真实反映实地现状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举证难度、减少举证工作量、提高举证效率。

采取无人机举证的,应符合“互联网+”举证系统的接口技术要求;采取连续图斑分段举证的,应限于线状图斑的典型区段,对于线状图斑的非典型区段应逐一举证;采取类似图斑典型举证的,应限定在同一地貌单元或同一地类图斑邻近的连续区域,影像特征一致的,如山区同一平坝范围内耕地、园地,或同一农场范围内统一修建、规律分布、形态一致的看护房等,不得随意扩大类似图斑典型举证范围,更不得以行政区域为范围采取同一类型图斑典型举证;采取局部航飞影像举证的,应采用时相新于“三调”底图时点的影像资料,将局部影像拼接成县域影像图(影像未覆盖区域留白),经测绘质检部门检查合格后,报上级三调办核查使用,不得采用局部影像截图录入“互联网+”举证系统的方式;对于因非洲猪瘟、禽流感等防疫要求,暂时无法进入内部拍照举证的设施农用地,以及因极端天气、地质灾害等原因暂时无法开展外业举证的,可采取承诺举证的方式,由县级三调办核实并承诺涉及图斑的调查地类及标注信息的真实性,待疫情或极端天气、地质灾害等结束后,再补充举证。采取承诺举证方式的县级三调办要对调查成果质量负责,后期如发现严重质量问题将按照弄虚作假严肃处理。

五、“三调”成果质量须从源头上保障,进一步压实县级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

县级初始调查成果质量合格是保障全国“三调”真实准确可靠的基础,也是保证全国“三调”工作进度的前提。请各省级三调办进一步压实县级调查单元的调查成果质量主体责任,确保县级初始调查成果能够一次性核查通过,避免在市、省、国家级核查环节多次返工的现象发生,保证“三调”总体工作进度不受影响。一要压实县级人民政府的质量主体责任,针对个别地方措施不得力、管理不到位、进展缓慢、成果质量不高的情况,省级三调办要强化督查督办,通过发函督办、约谈提醒、通报批评等手段施压到位,促其措施到位、管理到位、工作到位、质量到位。二要压实承担县级调查作业单位的质量责任,按照全国统一标准和要求开展调查是承担“三调”任务的作业单位的首要职责,是合同履约的重要内容,是诚信机制建设的重要保证。各级三调办要加强对作业单位的管理,对于人员不到位、业务不过关、质量不合格的作业单位,该约谈的约谈、该劝退的劝退、该处罚的处罚、该通报的通报。三要压实调查人员的首要责任,调查人员要认真学习“三调”方案、规程、标准和要求,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和检查职权,对其登记、审核、录入的调查资料真实性负责。各级三调办要加强对调查人员的管理,既不得干扰调查人员实事求是开展调查,又要监督调查人员能恪尽职守,始终坚持分阶段和分级检查制度,及早发现和解决调查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特别是高度关注并及时解决初始外业调查和举证时的质量问题。

全国三调办将对核查发现存在篡改数据、主观故意弄虚作假等严重违法行为,坚持无禁区、零容忍、全覆盖和严追责,按照“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的原则,依法依规提出“最高量级”的责任追究意见或处罚建议,及时移交移送有关部门。对存在弄虚作假、重大舞弊、严重劣迹等的调查单位,经核实后坚决依法依规列入“黑名单”,并予以清退,禁止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继续承担调查任务,并向国家信用平台报送,推动对失信者实行市场性约束和联合惩戒。对于调查人员不执行统一的方案、规程、标准和要求,或“伪造、篡改调查资料,或强令、授意接受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等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或按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处分建议,涉嫌犯罪的单位和个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党纪、政纪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请各地认真按照本通知要求,积极采取措施,齐心协力,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进一步聚焦“三调”成果数据质量动真格、敢碰硬和再发力,坚决守牢“三调”成果质量底线。



 

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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