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无〔2019〕12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对地静止轨道卫星固定业务Ka频段设置使用动中通地球站相关事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6-27 23:16:54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对地静止轨道卫星固定业务Ka频段设置使用动中通地球站相关事宜的通知





工信部无〔2019〕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交通运输通信信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数字媒体网络有限公司,各相关单位:

为适应卫星通信业务发展需要,推动Ka频段高通量卫星广泛应用,同时避免和减少Ka频段动中通地球站对其他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参照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结合我国频率使用实际情况,现就Ka频段设置、使用动中通地球站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Ka频段动中通地球站,适用本通知。

二、本通知所称Ka频段动中通地球站是指使用对地静止轨道卫星固定业务Ka频段,安装在机动车、铁路机车(含动车组列车)、船舶、航空器等可移动平台上,可在移动中与卫星进行无线通信的地球站。Ka频段动中通地球站使用的接收频率为17.7-20.2GHz,发射频率为29.5-30.0GHz。

三、设置、使用Ka频段动中通地球站,不得对同频段其他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同时应采取必要措施提高自身的抗干扰性能,避免受到来自其他合法无线电台(站)的干扰,也不得提出免受其他合法无线电台(站)干扰的保护要求。

四、建立含Ka频段动中通地球站的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Ka频段动中通地球站,应满足本通知附件所列操作和技术要求,并依据《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办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和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同时,还应遵守《卫星固定业务通信网内设置使用移动平台地球站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一条规定。

五、在我国领水和领空使用外籍船舶和外籍航空器上安装的动中通地球站,应接入取得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卫星通信网进行通信,并接受该网监测和控制中心的管理。建网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要求,定期报备网内外籍船舶和外籍航空器使用动中通地球站的有关情况。港澳台登记的船舶和航空器参照外籍船舶和航空器管理。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在29.5-30GHz频段发射信号的动中通地球站操作和技术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9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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