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释〔2019〕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

浏览量:          时间:2019-07-18 22:27:52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已于2019年5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7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





法释〔2019〕11号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需要,现决定废止103件司法解释(目录附后)。废止的司法解释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此前依据这些司法解释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本决定自2019年7月2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7月8日






附件:最高人民法 院决定废止的部分司 法解释的目录(第十三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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