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1985〕3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1985〕30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同意国家统计局《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修订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办法是很必要的,不仅有利于更好地贯彻执行“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的方针,而且有利于保障国家核心秘密统计资料的安全。今后凡是绝密、机密、秘密统计资料,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发表。各报刊、杂志发表未公布过的统计数字,事先一定要送统计部门或有关业务部门核对,并办理审批手续,以免造成混乱。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五日
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办法
(国家统计局 一九八五年三月十五日)
一、为了确保国家秘密和对外公布统计数字的准确、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分为三级,即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
绝密级是指国家的核心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包括的范围:1、国防军工方面的生产、 建设、 资金、 物资消费和库存、 人员和人才培养;2、铀、铌、钽、铍、锂、金矿产的全国工业储量和产量;3、国家储备资金和物资;4、涉及国防军工等特种物资的运输量、吞吐量和装卸量。
机密级是指国家的重要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较大的损害,包括的范围:1、军用产品出口和援外的品种、数量、去向;2、铀、钍、铌、钽、铍、锂矿产的大型矿区工业储量和锆、铯、铷以及稀土元素矿产的全国和大型矿区工业储量;3、除绝密级外的稀有金属产量和单位成本;4、钢材、木材、煤炭、石油及其制品、有色金属、粮食、食用植物油、棉花、棉布库存量;5、出口商品换汇成本;6、财政信贷中有关国防战备方面的细项资料;7、在建和已建成的战备通信、保密通信、边防海防通信、党政专用通信网、邮政机要通信等;8、战备广播电台(播控中心)、发射台、战备工程的个数、台址、功率、人员编制等;9、国防公路和有国防意义的航道要害区段河床断面的实际水深。
秘密级是指国家的一般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一般的损害,包括的范围:1、钛、铬、镍、钴、铂及铂族元素、银、钨、锡、铋、钼、锑、铜、铝、汞、石油、蓝石棉、金刚石、高档宝石矿产的全国和大中型矿区工业储量以及金矿产的大中型矿区工业储量;2、铀、铌、钽、铍、锂、钍、锆、铯、铷矿产的中小型矿区工业储量;3、与出口有关的产品成本;4、全国性的铁路线路和枢纽能力;5、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科研成果;6、全国重大工伤事故;7、副霍乱、斑疹伤寒、回归热、布氏杆菌病、狂犬病、炭疽病六种发病和死亡人数;8、牲畜口蹄疫、水泡病以及影响外贸出口的其他畜禽传染病发病率;9、高等学校秘密专业设置;10、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使用的重要统计数字,在未公布前属于秘密统计资料。
三、对外公布统计资料的批准权实行分级负责。
1、绝密、机密、秘密统计资料,非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发表。必须发表时,属于绝密级的,先征得管理该资料部门的同意,送统计部门审核,全国性数字报国务院审批,地方性数字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属于机密级的,先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全国性数字由国家统计局批准,地方性数字由地方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批准;属于秘密级的,一般由确定该资料密级的单位批准,综合性统计数字要送统计部门审核备案。
2、非秘密的统计资料,国家统计部门和主管业务部门要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统计月报和其他方式,及时对外发表。在未发表以前,仍应注意保密。有的单位要发表尚未发表过的非秘密统计资料,需征得该资料的管理部门同意,综合性统计数字要送统计部门审核同意。其中,发表时间对国际市场影响较大的经济统计数字,要征得对外经济贸易部门同意。
四、对外公开发表科技成果方面的统计资料,由国家科委和地方科委批准。
五、各部门、各地区可根据上述原则和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拟定自己的统计资料保密范围和管理统计资料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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