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竞字〔2019〕90号《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冬季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7-20 20:37:57

《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冬季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通知》





体竞字〔2019〕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军事体育训练中心,冬运中心,中国滑冰协会、中国花样滑冰协会、中国冰球协会,有关单位,社会各界: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冬季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冬季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的通知》(体竞字〔2018〕80号)废止。

联系人:梁华山

电话/传真:(010)87182401




 

体育总局办公厅

2019年6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冬季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






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冬季运动会(以下简称十四冬)是为了展示冰雪项目发展新成就,培养锻炼高水平竞技体育人才,带动3亿人参与冰雪运动,坚决贯彻执行深化体育改革相关要求,充分发挥综合性运动会的竞赛杠杆作用,全面落实跨界跨项跨季选材工作,推动冬季夏季项目融合发展、联合备战,进一步增强我国冰雪项目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实现北京2022年冬奥会“参赛也要出彩”的目标,为体育强国建设做出贡献。

一、竞赛项目

(一)设置滑冰(速度滑冰、短道速度滑冰、花样滑冰)、滑雪(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跳台滑雪、越野滑雪、北欧两项)、冬季两项、冰壶、冰球、雪车(雪车、钢架雪车)、雪橇7个大项。各竞赛项目小项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设项一致,详见附件1。

(二)设置速度滑冰、短道速度滑冰、花样滑冰、冰壶、自由式滑雪空中技巧、单板滑雪U型场地、单板滑雪平行大回转和冬季两项8个项目的32个青年组小项。各竞赛项目小项和年龄设置详见附件2。

(三)设置轮滑、轮滑冰球、陆地冰壶、滑轮、滑轮+射击、跳台滑草、跳台滑草+滑轮项目。各竞赛项目小项设置及比赛办法按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定执行。

二、竞赛日期

2020年2月16日至26日在内蒙古自治区举行。根据备战需要,个别项目需提前比赛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参加办法

(一)参加单位

1.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解放军、行业体协为参赛单位。

2.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参加办法另行确定。

(二)报名和报项

1.资格赛和决赛按照各个项目竞赛规程提前1个月进行报名。

2.通过资格赛达到决赛参赛标准的高等院校、俱乐部等社会各界人员以及华人、华侨可以单位或个人名义报名参加比赛,不组成代表团。

3.两人及两人以上项目可以跨省(区、市)组合方式参加比赛,具体办法见各项目竞赛规程。

4.同一名运动员只能报名参加成年组或青年组1个组别的比赛,不得重复参赛。

5.凡报名冰上项目的各参赛单位须报名参加至少1个雪上项目的比赛。

(三)资格赛

1.各单位参加比赛的运动员(队)人数按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定执行,须通过各项目资格赛获得决赛资格。

2.运动员应服从国家需要,参加冬奥会资格赛、世界锦标赛或类似重大国际比赛的集训和参赛任务。因备战需要无法参加冬运会资格赛的运动员,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可以直接参加决赛。

3.内蒙古自治区可以直接参加轮滑冰球、冰球项目的决赛。

(四)代表团官员

代表团官员(包括团长、副团长、团部官员和运动队官员)的总数按照不超过参赛运动员总数40%的比例确定,其中只有1名运动员的代表团,只能报1名官员。代表团团部官员的总数按照不超过本代表团官员总数20%的比例确定。不足1人的均按四舍五入计算。同一名官员只能代表一个代表团报名。

每个代表团可报团长1人。运动员4至50人的,可报副团长1人;运动员51至100人的,可报副团长2人;运动员101人及以上的,可报副团长3人。此外,代表团官员的具体分配由代表团自行确定。

代表团超编官员数量另行确定。

(五)报到和离会

各代表团团部人员在运动会开幕前3天报到,闭幕后1天离会。各代表团在团部人员中明确1名联络员,其报到和离会时间另行确定。

各项目运动队在本项目比赛开始前3天报到,比赛结束后1天离会。各项目运动队在本项目比赛开始前10天可以进行赛前场地适应性训练,组委会需按照规定提前免费开放比赛、训练场馆提供使用。

(六)相关费用

代表团正式报到至离会期间,组委会将负担各代表团正编人员的住宿、市内交通和伙食补助等费用,各代表团须按规定交纳一定数额的伙食费等(具体办法另行确定)。其它时间发生的上述费用由代表团自理。

四、运动员资格与审查

(一)运动员资格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华人(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及其外国籍后裔,中国公民的外国籍后裔);

3.华侨(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4.经县级以上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

(二)资格审查

1.国家体育总局冬季运动管理中心将依据有关规定对运动员参赛资格进行审查,并采取公示等程序接受各参赛单位监督。各参赛单位可利用自查、互查和举报等形式,对运动员参赛资格进行审核与监督。

2.运动员在参赛资格上经查证属实有违反规定的,单人项目取消本人参赛资格和比赛成绩;两人和两人以上项目取消全队参赛资格和比赛成绩。此外,还将根据参赛代表团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责任书及其它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和单位进行处罚。

凡运动员(队)被取消参赛资格和比赛成绩的,已完成的比赛结果不再改变,其被取消的名次依次递补。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运动员参赛资格另行确定。

五、竞赛办法

(一)国家体育总局审定并公布各项目竞赛规程。

(二)比赛执行由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或全国单项体育协会审定的竞赛规则。

(三)比赛使用由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或全国单项体育协会认定的器材。  

(四)各项目资格赛及决赛录取标准或录取名额按照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定执行。

(五)在冬运会决赛中,除部分项目按照规则规定比赛名次可以并列外,其它项目须排出单项名次,不得并列。

六、奖励办法

(一)各项目奖励前8名,参加比赛的人(队)数不足奖励名额的,按实际参赛人(队)数奖励。

(二)获得各项目比赛前3名的,分别颁发金、银、铜牌和证书;获得其它名次者只颁发证书。

(三)获得各项目比赛前3名的运动员的教练员也分别颁发金、银、铜牌,具体办法另定。

(四)实施联合培养运动员政策,具体规定如下:

1.运动员代表单位可与十四冬参加单位签订联合培养运动员协议;

2.滑冰(速度滑冰、短道速度速滑、花样滑冰)、滑雪(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跳台滑雪、越野滑雪、北欧两项)、冬季两项、冰壶、冰球、雪车(雪车、钢架雪车)、雪橇7个大项15个分项实施联合培养运动员政策;

3.同一单位的同一名运动员只能与另外一个单位签订联合培养协议;

4.联合培养的运动员参加十四冬比赛公布成绩时,既公布运动员代表单位名称,也公布运动员联合培养单位名称;

5.各代表单位须于2019年7月15日前将联合培养运动员协议书(详见附件3)报送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体育总局审核后公布联合培养运动员名单;

6.联合培养协议于十四冬闭幕时终止。

(五)公布运动员个人比赛成绩时,既公布运动员代表单位(省、区、市等)名称,也公布运动员输送单位(地级市、俱乐部等)名称。

(六)在2021年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召开期间,对获得2020年第十四届全国冬运会前3名的运动员、教练员发放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奖牌和证书,中国奥委会对运动员、教练员予以奖励。具体办法另定。

(七)第十四届全国冬运会各项目比赛成绩统计带入第十四届全运会总成绩册之中。

七、公布比赛成绩

比赛成绩包括各单项比赛结果,依据赛会竞赛日程每日公布比赛成绩。

八、技术官员

(一)资格赛的技术官员(包括技术代表、仲裁和裁判员等)由国家体育总局冬季运动管理中心、改革试点项目协会选派;决赛的技术官员由国家体育总局冬季运动管理中心、改革试点项目协会提出建议名单,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确定。

(二)各项目技术官员在本项目比赛开始前4天报到,比赛结束后1天离会;因赛前准备工作需要提前报到的人员,须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三)技术官员正式报到至离会期间,组委会将负担其食宿、差旅、市内交通、工作补贴等相关费用,并为技术官员提供必备的工作装备。

九、兴奋剂检查

兴奋剂检查和处罚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代表团团旗

各代表团自备,颜色自定,规格为2×3米。团旗除标明规程规定的参加单位名称外,不得出现其它标识。

十一、比赛服装要求按照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则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群众比赛项目为冰上龙舟、雪地足球,活动方案另行通知。

十三、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附件:

1.第十四届全国冬季运 动会项目设置

2.第十四届全国冬季运 动会青年组项目设置

3.第十四届全国冬季运 动会联合培养运动员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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