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办转发函〔2019〕8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指标核定暂行办法〉的函》
浏览量: 时间:2019-07-24 03:40:08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指标核定暂行办法〉的函》
环办转发函〔20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加强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控制,严格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指标核定暂行办法》(桂环发〔2019〕21号)。该办法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从审核程序、指标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对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的重金属污染物总量替代政策进行了规范,明确了重金属污染物总量指标来源和测算方法,细化了重金属污染物总量指标调剂、验收、核查方式和要求,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指导意义。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指标核定暂行办法》转发你们,供借鉴参考,并请结合实际工作,严格落实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确保完成重金属污染物减排任务。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指标核定暂行办法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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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www.0798ci.com/doc/657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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