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允许俄罗斯全境大豆进口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24号

浏览量:          时间:2019-07-28 01:43:23

海关总署关于允许俄罗斯全境大豆进口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24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检疫监督局关于〈俄罗斯玉米、水稻、大豆和油菜籽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补充条款》规定,允许俄罗斯全境大豆进口。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俄罗斯大豆是指在俄罗斯境内所有产区种植用于加工的大豆。

二、进口俄罗斯大豆不得带中国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见附件)。

三、进口俄罗斯大豆可采用水路、铁路、公路、航空等方式运输,装载的运输工具应符合检疫和防疫要求。

四、其它检验检疫要求按原质检总局2016年第8号公告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中国关注的检 疫性有 害生物





 

海关总署

2019年7月25日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doc/66051.html

本文关键词: 海关总署, 俄罗斯, 全境, 大豆, 进口, 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 2019年, 第124号

相关政策